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4)新建居住区、大型建筑物名称使用小区、花园、园、苑、山庄、别墅、城、大厦、广场等为通名的,应当符合本市的相关标准;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人的名字作地名;第二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管理条例_地名管理条例实行的时间
地名管理条例_地名管理条例实行的时间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含义健康,名实相符,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注意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更改应遵循什么规定
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1)地名的命(6)地名用字准确规范,不得使用数字、字母、标点符号,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名、更名应当遵循的有关规定;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人的名字作地名;(3)城市主干道的命名,以山、水实体名称命名为主。东西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山峰实体名称命名。南北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江湖实体名称命名。根据城市规模的扩大,可以采用省(直辖市、自治区)名、城市名等作为道路地名,增强道路地名识别性。城市一般道路或相对区域内的道路,可以体现其区域特色、历史沿革和文化底蕴的名称命名;
(5)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7)地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命名规范。除因行政区划调整 或道路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地名、公众普遍要求更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更名的情形外,不是必须更名的,不得更名;
具体要求:
1、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2、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3、使用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5、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最后修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