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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1、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抗诉。
2、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3、对于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不再受理。
4、【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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