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不当与适用法律错误是一个意思吗
根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地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法律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 适用法律错误是不是违法
适用法律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 适用法律错误是不是违法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的。
具体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可同时在判决中明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事实根据。如果收集的证据已能认定基本事实情况,即使缺少一些枝节情况的证据,也不能认为是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结果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义不符,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包含四种情况:
,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第二,由于行为性质的划分错误或者同一性质的行为因具体情节不同,应当适用该法的某条某款,却适用该法的其他条款,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第三,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第四,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可能影响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这种程序的,就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程序,如进行罚款不给罚款收据等,也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也适当,仅仅是在送达法律文书的期限上超过了一点,对这种情况,一般可以不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但应当指出超过法定期限这一错误,以便行政机关今后严格依法办事。
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它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于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自决定时起就无效。
5.。行政机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但行政机关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应当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违反政纪或者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把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请教:"适用法律不当与适用法律错误"区别作用
举个例子。
甲持刀抢夺乙的财物,被为抢夺罪,判决后也认定为抢夺罪。
但是其实这个判罚是不对的,因为刑法规定,持凶器抢夺的,应视为罪。
这里就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也就是说应该适用罪的法条,结果用了抢夺罪的法条,这类的如果事实认定没问题,仅仅是法条用错了,二审或者再审可以直接改判。
适用法律错误的五种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的五种情形具体如下:
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
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
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
5、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刑讯逼供情形。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何谓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适用采用演绎的方式即先有成文法后再去套用法律。 法律的适用其实就是一个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事实,根据大小前提得出结论即法律后果。 适用法律错误指的就是大前提错误
一个施工单位因要对一位于公共通道处的地下供水管道进行检修作业,故在该通道上挖了一个用于检修作业的深坑,却未按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坑的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一路人掉入坑内受伤。经开庭审理后,最终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的规定进行了判决,而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却未被引用。 一个法律关系,有时候因法律颁布的部门不同,时间不同等原因,会受到多个部门法或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法律条款的调整,这在法理上称为法律冲突。出现法律冲突时,一般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通则106条2款属一般规定,125条属特别规定,应该适用125条之规定.
望采纳!
我国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适用采用演绎的方式即先有成文法后再去套用法律。 法律的适用其实就是一个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事实,根据大小前提得出结论即法律后果。 适用法律错误指的就是大前提错误 一个施工单位因要对一位于公共通道处的地下供水管道进行检修作业,故在该通道上挖了一个用于检修作业的深坑,却未按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坑的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一路人掉入坑内受伤。经开庭审理后,最终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的规定进行了判决,而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却未被引用。 一个法律关系,有时候因法律颁布的部门不同,时间不同等原因,会受到多个部门法或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法律条款的调整,这在法理上称为法律冲突。出现法律冲突时,一般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通则106条2款属一般规定,125条属特别规定,应该适用125条之规定
适用法律错误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再审。(三)地方各级发现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抗诉,针对此类案件,接收抗诉的会做出再审裁定,视情况可交由下一级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八十条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3.确定民事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4.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5.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6.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7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8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9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不当使用法律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并且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作为当代公民,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维护自身安全和法律的权威。在法律规范冲突时未遵循正确合法的标准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对法律和法规不熟识或工作马虎、粗枝大叶等。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五种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该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鉴定、翻译人提供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故意歪曲案情,,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