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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属于法律吗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属于法律吗
1、《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7月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条例条为了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4、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7、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8、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9、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1、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12、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3、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二对从事施工的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14、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15、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16、第十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