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题考查劳动法常识。所谓必备条款就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只有完全具备这种条款,劳动合同才可依法成立。这种法定必备条款又分为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和特殊法定必备条款。
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特点 以下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特点 以下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法律主观:
一般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采取哪一种类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有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关规定,具体明确。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一般不详细列出劳动纪律的内容,只是表明劳动者同意接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纪律,工作时间纪律等。
合同终止条件。即关于劳动合同在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的哪些条件下可以或应当终止的条款。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里所说的就是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经济或司法。
特殊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有条款,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单独约定其他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6)劳动报酬; (7)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除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之外的都不包括。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劳动报酬;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 劳动报酬;
● 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和必备条件主要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劳动报酬、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和职业危害防护;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哪些条款是必备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时间和休息休;
(九)劳动纪律;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那么,劳动合同该怎么订,都包括哪些内容,是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案例一】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小罗,通过职业中介所找到了一个公司的文秘工作。在上班前,公司拿出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制作的劳动合同通用文本要求小罗在上面签字,小罗嫌通用文本太繁琐,而且有些条文的含义看不懂,于是就找人事部,要求自己写一份合同。认为小罗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写一份合同应该没问题,于是就同意由小罗起草合同。双方在小罗起草的合同上签字,小罗开始上班。上班才半个月,公司找小罗谈话,要委派小罗到外地某办事处工作。小罗认为,招工时并没有说是要派到办事处,如果早知道这样就不会到这个公司来。但是公司认为,办事处是公司的下属机构,小罗应该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小罗起草的合同上也没有写清楚他只在总部工作。小罗一气之下宣布辞职。 【案例二】会计师郑某原来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任主办会计。他嫌当地工资标准太低,听说沿海地区业务能力强的会计师很“吃香”,很高,于是就向单位请一个月到浙江找工作。高明公司正好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双方达成了就业意向,郑某在高明公司起草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劳动合同上写明了劳动报酬和服务期限等,但是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郑某签完合同后,就回老家辞去了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来到高明公司上班。没想到,郑某到公司后,要求他先到办公室上班,会计暂时已经有人担任。郑某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是冲着会计岗位来的,办公室工作不能发挥其特长。但是公司提出,合同并没有约定郑某担任什么岗位的工作。无奈之下,郑某离开高明公司,重新寻找合适的工作。2个月后,郑某才找到满意的工作开始上班。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六)劳动报酬;(七)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有关规定。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律师提示】上述案例中的劳动者之所以与用人单位闹的不欢而散,都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出现了问题。案例一中的小罗虽然是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大学生,但是法律合同文本的制作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制作并非只有文字功底就可以起草法律未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但规定了下列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以及劳动报酬等。得了的,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的方方面,作性极强,非专业人士起草往往会遗漏事项,为日后的发生留下隐患。建议使用各地门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合同的关键必备条款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算、休息休、工作时间、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尽量约定细致,对于非必备条款,如试用期、服务期、保密条款等条款也尽量写明,免得为以后用人单位任意调岗、调整工作地点等留下借口,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例二中的郑某就是工作岗位和内容没有约定,给自己的增加了难度。按照诚信履行合同的角度,高明公司应该赔偿郑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不属于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报酬;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律客观: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六)劳动报酬;(七)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9大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中的九大必备条款有哪些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和工作地点。
6、劳动报酬。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凭为期限,如果是临时性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不论签一年、两年或三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比如从事的岗位,具体负责内容。工作地点也很重要,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劳动地点,否则很容易产生。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有一天单位要把员工调到深圳,员工可以不接受,因为合同中已经约定好工作地点,企业单方面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违约。
第六,劳动报酬。这对于每个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较关心的,劳动报酬应该明确的写在劳动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从事普通工作不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业,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这些行业,从事像机械类的、海上作业、航空等比较危险的职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什么样的劳动保险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七)社5、工作时间还有休息休。会保险;约定试用期。通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得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等,其中不包括约定试用期。
哪一个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劳动报酬根据查询百度题库试题显示,以下哪一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A.保守商业秘密条款,B.劳动合同期限,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为A,所以是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3、劳动合同期限;解析: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乎等协商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体条款,即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可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果不具备这些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不生效。而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例如,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所以,A项属于可备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
以下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五,工作时间还有休息休。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一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原则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三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即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除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外,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均需要报门审批,没有审批的视为无效。】:C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⑥劳动报酬。⑦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等内容不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不属于劳务合同必备条款 劳务报酬
(六)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具体如下: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6、劳动报酬;
7、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试用期建议你到劳动局要一份标准劳动合同,里面的条款基本上是需要具备的。、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合同法》
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有关规定。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劳动者的姓名、住址b.用人单位的名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第七,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保险,即是我们通常说的五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6、劳动报酬;7、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