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解释条文
法律主观:
民诉法解释全文最新修改 民诉法全文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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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提起的诉讼;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讼。一、民诉法解释对重复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二、民事诉讼法对重复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的,由立案的管辖。百二十四条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三、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2022
法律主观:
民事这个词,大家可能会有一定了解,但是对于民事诉讼的新的规则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大家还不是太了解,关于最新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很多人也不是特别了解。
最新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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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最新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
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中华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应诉,同中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中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行使。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集体或者个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就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章第二章的总则,民事诉讼案件在受理案件中是占比例比较大的一种形式案件,所以对这类法律的完善和普及还是挺有必要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中对反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申请反诉,是被告为了使原告的失去意义,当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此时原告可以变更诉讼。在诉讼和反诉时,原告和被告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反诉。
三、反诉具有性的证明
1、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的反请求;
2、本诉的原告不因反诉的提起丧失本诉原告的资格,本诉的被告也不因反诉的提起丧失本诉被告的资格,本诉的原告、被告和反诉的原告、被告互不影响;
3、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有提讼的权利,并要按的要求向提起,反诉实际上是特殊形式的;
4、反诉是在本诉经受理后提出的,是同本诉相对的(对本诉原告提起的),如果反诉提出在先,则该反诉就是本诉;
5、即使没有本诉的存在(如本诉已结束),被告也可以另外单独的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6、不论原告提出的本诉是哪一种,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诉,比如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之诉,被告可以提出请求确认的、变更的或给付的反诉;
7、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自愿撤回或被驳回而失去效力,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以上都是反诉“性”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反诉的性又是相对的,不是完全的,反诉对本诉有一定的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问题。因此,反诉的性质,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相对性的诉。
法律客观: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最新
法律主观:
对民诉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
(2008年9月8日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处理。
第三条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的上一级提交。
执行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上一级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措施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上一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
第十三条上一级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执行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执行。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
案外人向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二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讼的,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讼的,执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仲裁法》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民诉法解释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的《中华民事诉讼法》通过并生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适用法律以及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结合的审判实际工作,对于新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新法解释就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本。
民诉法解释全文最新修改
2015年2月4日,《 关于适用〈中华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发布实施。为帮助广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解释,现对有关管辖内容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关于定居在国外的公民 离婚 后提起的 财产分割 案件的管辖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对于定居在国外的公民,双方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问题提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 民事 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管辖。离婚后财产分割,不涉及到离婚等身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适用本条首先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本条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就是指当事人请求分割的财产中价值财产的所在地。如果有多项财产,分别处于不同的管辖区域时,则应当按照各管辖区域内全部财产的价值总额大小来确定主要财产,并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 同时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也包括其他财产所在地。在既有不动产又有其他财产时,如何确定主要财产?如分割财产中有证券1000万元在 ,存款500万元在 上海 , 海南 有50万元的房屋,能否以价值的证券所在地的管辖?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释目的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审理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管辖规则,如果主要财产不是不动产且与不动产财产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由该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管辖该案件。
二、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的,接收货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合同 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 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民诉法解释起草时在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统一修改为民诉法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适用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 租赁合同 、保险合同、网络 买卖合同 以外的各类合同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第二十七条因、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新
法律主观:
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2015年2月4号正式实施。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具有六大亮点亮点一: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亮点二:法庭纪律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可强制删除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亮点三:电子证据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亮点四:诚信原则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陈述、伪证、虚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力度。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亮点五: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提起公益诉讼的,由立案的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小额诉讼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百五十七条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民事,知识产权,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律客观:
一、庭前会议1、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异,但总体而言,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2、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二、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三、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的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是民事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比较多,主要是了解案件的诉讼请求意见等等,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可以提高法庭的办事效率,同时也可以提高法庭审理的质量,可以减少争议,这样案件审结更加快捷,因此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还是十分有意义的。
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
我国全面法治不断深入,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提讼现已成为权利救济和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1、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2、法庭纪律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可强制删除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3、电子证据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4、诚信原则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陈述、伪证、虚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力度。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5、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提起公益诉讼的,由立案的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6、小额诉讼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百五十七条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民事,知识产权,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异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发回重审或者按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审查。三、民事诉讼中不予执行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也不予执行。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其裁决才能有效。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如果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即使仲裁机构作了裁决,也不能执行。第三,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可不执行该项裁决。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枉法裁决的行为,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第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第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以上各种规定,主要是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执行该案的裁决。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民事,知识产权,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撤诉的规定申请撤诉是指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向申请撤回其的一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裁定。”据此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和撤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申请撤诉和只能是同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向提出了的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但其撤诉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照常进行。在反诉的情况下,反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诉。(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通常是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有撤诉的明确意思表示。(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审判人员不得原告申请撤诉。(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的干预。(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受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反之,裁定不准许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