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实施时间_住宅项目规范实施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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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普通住房标准继续实施 延长5年至2024年

《关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于2014年11月17日发布,明确上海公共租赁住房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作口径。如:对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等内容。

11月19日,澎湃从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获悉,于2014年11月20日生效并即将到期的上海普通住房标准将继续实施。上海普通住房标准在实际成交价格方面,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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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规范实施时间_住宅项目规范实施时间是多久


1.项目内外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噪音、烟尘、污染、辐射、隐私、通风、采光、装修、丧葬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公示应准确、全面。

11月14日,上海市房屋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并不一定是实际的交付日期。实践中有各种情况可能会使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如开发商不能按期验收手续等,因此,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日期不能视为交付日期,应以实际的交付日期为准。管理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两份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予以延长5年。

一份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4〕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1月18日。

《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0日起执行,规定了上海市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一份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沪房管财〔2014〕33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1月15日。

住宅项目一般用几年时间交货

(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活动。组织工地开放日前,开发企业应主动告知所有购房人,并组织有参加意向的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工艺、隐蔽设施、装饰装修、公共部位等实地情况。

住宅项目交货时间还是看情况,正常来讲,多层在2年内就能交房,小关于电梯的条文也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明确,“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这表明,电梯可能将成为未来城镇住宅的标配。业内人士普遍分析称,将电梯作为住宅标配与当前老龄化趋势相呼应。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近些年,由于电梯体积过窄导致担架难以进入,致使居民在急症救助时面临困难的时常出现。征求意见稿对于电梯有更为的要求,有利于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高层在2年。18层的高层在2.5年--3年

“工地开放日”活动中购房人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开发企业应及时解释说明,属于质量缺陷的应及时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十)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含预售、现售,下同)前,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全面展示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如实介绍装修材料、施工工艺、结构尺寸等内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销售人员应将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项目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等明确告知购房人,由购房人进行书面确认。现房销售的,应向购房人全面展示实际交付房屋。

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

(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鼓励开发企业对项目宣传推广情况及材料进行第三方公证。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至少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设置在建设范围内临建中的交付样板间,确因竣工验收需要拆除无法保留的,开发企业应对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设内容委托第三方公证。

开发企业未设置交付样板间的,不得设置展示(宣传)样板间。交付样板间、工艺样板区及展示(宣传)样板间应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展示(宣传)样板间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屋内装修、装饰仅用于展示。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

(四)开发企业在制作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比例关系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调整销售宣传材料。

开发项目的各类宣传广告和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号或现房销售备案产权证号。

(五)开发企业应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规定公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2.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

3.项目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开发企业还应展示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设施设备共用、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收费标准等情况,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

(六)项目销售时,应由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时备案的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组织销售。需变更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变更销售机构或半数以上销售人员的,变更过程中应暂停项目销售。

在项目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戴销售人员信息卡上岗,线上销售应公示销售人员真实姓名和信息卡编号。严禁虚不实宣传、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

三、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

(八)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除应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有关规定,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外,还应组织购房人对预售方案中所列的装修质量标准进行查验。

四、压实开发企业主体

(九)开发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销售组织和管理,如项目出现热销情况(项目登记意向客户超过批准销售房源三倍),应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优先面向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本市无房家庭、属地居民家庭、周边单位职工家庭销售。具体优先购买顺序和购房家庭条件,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项目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十一)开发项目宣传推广材料应形成书面、影像材料留存备查,包括以下内容:

2.销售人员培训内容、教材、记录等;

3.售楼场所信息公示情况(京建交〔2009〕533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内容);

4.“工地开放日”和质量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维修整改记录;

5.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置情况。

五、其他

(十三)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样板间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十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记分(记分标准见附件)。整改期间,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网签钥匙盘服务功能。涉嫌虚广告的,移转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销售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样板间设置除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外,仍按《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京建法〔2017〕2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记分标准

《住宅项目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住宅标准将有哪些新变化

1.销售现场及线上销售用于宣传推广的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

继2019年2月首次征求意见之后,近日,《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向公开征求意见。居住生活关系到每一户家庭的安居乐业,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基本规定、居住环境、建筑空间、结构安全、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多个方面,一些标准较现行标准有所提升,回应了广大居民对美好居住生活的更高需求。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层高不应低于3.00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米”。相较于现行规范,层高和净高标准分别增加了20厘米和10厘米。层高越高,居住空间就越大。而目前一些老小区层高略低,影响了人们的居住体验,很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住宅时都曾有这样的经历。征求意见稿中关注层高标准的提升,能够有效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舒适度。业内专家告诉记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相当数量的城市高层住宅层平均层高实际上已经达到3米,此次标准的修订,实际是现行做法的集中体现和总结。不过,层高更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有可能增加一定成本,如果层高略低一点,层数多的高层住宅可供销售的住宅就有可能多出1层甚至更多。而《住宅项目规范》具有强制性特征,一旦实施,所有市场主体均须遵照执行。

还有一些要求也关乎居住舒适度。比如,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困扰于楼板不隔音,由此引发的邻里也不少。楼板厚一些,隔音效果可能会更好些。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毫米”。还比如,“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住宅套型不设起居室时,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不仅通过具体数值对于有关空间的面积予以规范,人们关注的采光也有明确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十二)开发企业对商品住房的整体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总责。正式交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对住宅内部进行明确规范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小区周围居住环境的要求也有所明确。比如,随着电动汽车的增多,充电桩的需求量更大。征求意见稿明确,“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绿地既美化环境,也日益成为广大城市居民休闲运动的好去处,对于绿地的设置,征求意见稿同样也有明确。包括“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并应设老年儿童活动场地”。

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王清勤介绍:“征求意见稿是底线要求,有不少地方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现行标准适当提高,这有利于服务群众的美好生活,提升老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未来的住宅项目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目标,相信随着相关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居住生活定会更加便利、舒适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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