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汝坤出狱了吗
2017年7月5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陶汝坤,1995年4月1日出生,安徽合肥人,合肥市寿春中学9.7班学生。陶汝坤的母亲是安徽省合肥市规划局某处处长,父亲是安徽省合肥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合肥少女毁容案 合肥少女毁容案中考题目
合肥少女毁容案 合肥少女毁容案中考题目
合肥少女毁容案 合肥少女毁容案中考题目
2012年4月23日上午9时,合肥少女毁容案件一审在合肥市包河区未成年人法庭举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陶汝坤提出的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于涉及该案典型的观点:“和解是和解,犯法是犯法,法律和人情陶汝坤减刑一年提前出狱了。不能混为一谈,受害人不追究可以理解,门对这种犯罪行为也不追究是什么意思?”网友以为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就是连“刑事”也撤了,显然是对司法程序和诉讼制度的误解。的两名当事人均属未成年,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害少女周岩将出现在庭审现场。
经过长达9小时左右的不公开审理,包河区宣布合肥“少女毁容案”庭审结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陶汝坤涉嫌故意伤害罪。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期间陶汝坤当庭道歉但周家不接受。
陶汝坤出狱了吗
这本身只是法律知识缺陷,本来并没有什么。但是,当一位熟悉法律概念的网友作了一番解释普及之后,在2012年5月10日下午3时,合肥少女毁容案,在包河区法庭开庭宣判。被告人陶汝坤被带上法庭,周岩并未出庭。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案一审宣判,被告陶汝坤故意伤害罪成立,考虑到其未成年,判处十二年零一个月。这位网友下面,却充斥了大量的跟帖进行批评,说这位网友“眼瞎”,没见到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吗?陶汝坤,1995年4月1日出生,安徽合肥人,合肥市寿春中学9.7班学生。陶汝坤的母亲是安徽省合肥市规划局某处处长,父亲是安徽省合肥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而当事人积极争取赔偿或者补偿,本就是自身的合法利益诉求,在毁容事实已经成为现实的情况下,通过更大的经济补偿,得到改变的一些机会,这本身就是法律保护的行为,为何要帮人家决定“要不要这笔钱”?2012年4月23日上午9时,合肥少女毁容案件一审在合肥市包河区未成年人法庭举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陶汝坤提出的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于涉及该案的两名当事人均属未成年,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害少女周岩将出现在庭审现场。
经过长达9小时左右的不公开审理,包河区宣布合肥“少女毁容案”庭审结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陶汝坤涉嫌故意伤害罪。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期间陶汝坤当庭道歉但周家不接受。
女子丽江毁容案受害人撤事诉讼?
陶汝坤一审判刑在全国轰动一时的女子丽江旅游被暴打并毁容一案,最近有新进展。昨晚,丽江古城微博公布消息称: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陶汝坤,安徽合肥人。2011年9月,陶汝坤因追求周岩不成将其烧伤。2012年2月,一则网贴将此事曝光,随即引发网友热议。随后,陶汝坤的父亲微博道歉称接受法律的,合肥警方表示将秉公处理。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陶汝坤十二年零一个月。就这则消息引起网友狂喷,当然理念是没有错的,大体是说拿到赔偿民事部分不追究没错,但凭什么撤诉了“刑事”部分!凭什么司法机关不追究?
在很大程度上,恐怕只是由于这笔钱与我们没有一分钱关系,所以许多网友就愤怒了。也许这才是部分网友喷这个案件的更大原因。这就典型的法盲心理了。不懂法,还不承认自己不懂法,还不懂却坚信自己懂(不是装懂,而是坚信自己是懂的)。
女子丽江毁容案受害人撤事诉讼?
以上内容参考在全国轰动一时的女子丽江旅游被暴打并毁容一案,最近有新进展。昨晚,丽江古城微博公布消息称: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我不妨在这里再普及一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完整的单一概念,不是“刑事”和“附带民事”的相加,而是特指在这起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这起案件是公诉案件,刑事部分是代表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并非原告,她的诉讼身份是受害人,没有任何权利撤诉刑事诉讼,当然,自诉案件除外。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就这则消息引起网友狂喷,当然理念是没有错的,大体是说拿到赔偿民事部分不追究没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如果刑事诉讼不是自诉案件的话,也不影响刑事诉讼的总体走势,但可能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网友大可不必担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会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惩罚,无论是赔偿损失,还是更多的经济补偿,其实都是承担法律和行为后果的体现。错,但凭什么撤诉了“刑事”部分!凭什么司法机关不追究?
这就典型的法盲心理了。不懂法,还不承认自己不懂法,还不懂却坚信自己懂(不是装懂,而是坚信自己是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