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

莫娜号 1

定密的根本依据

(一)申请秘密鉴定的公文;

定密的根本依据: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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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


扩大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划定了秘密的基本范围。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泄露后会损害、经济、科技等方面安全和利益的,可以作为不明确事项提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保密法进行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工作程序:

(1)承办人提出。以公文处理为例,承办人应对照有关保密范围,提出定密意见,并在载体上标识密级、期限或做出“非密”的标注。

(2)审核人审定。通常由机关、单位的部门履行。一是审核是否属于保密范围;

(3)审批人批准。由单位主管以“签发人”的形式确认。如认为定密不准的,可以纠正。特殊情况,可由承办人直接送审批。

以上过程应注意:一是时间上,最长不得超过十日;二是应当有文字记载,包括定密内容、依据(理由)、时间、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密级的变更、解密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定密的根本依据:保密法

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划定了秘密的基本范围。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泄露后会损害、经济、科技等方面安全和利益的,可以作为不明确事项提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保密法进行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

根本依据是保密法,直接依据是保密事项范围

定密工作程序为由什么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

二、密级变更程序

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人审核批准。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并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秘密事项,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

秘密的变更,应按照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秘密,及时解密。解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按照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秘密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解密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一、密级确定的基本程序

2、文件、资料从拟稿,其他物品从研制起,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范围规定》、《期限规定》和《标志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办意见并标明密级、期限标志。

3、对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密级、期限标志,承办人员在提交本机关、本系统主要或主管人审批前应由本机关、本系统指定的具备审定秘密资格的定密人审核。

4、定密人审核后,由承办人员提交主要第四条或主管人审批签发;签批后形成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视为依法确定为秘密。

5、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经确定,应按照《秘密标志的规定》,对密级作出明确标志。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承办人员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6、在确定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按照《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根据该事项具体需要,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的确定应准确、具体。

7、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和标明应当在拟定意见的十日内完成,并有文字记载。

1、本机关、本系统对所确定的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

2、变更密级的基本程序和确定密级的程序相同,须经四个过程:①承办人(一般为原密级确定承办人)提出变更密级的意见和理由;②定密人审核;③主要或主管审查批准;④变更密级过程的文字记载。

3、变更密级后,由承办人员在原载体上作出变更后的密级标志,并及时通知有关必须知悉的人员。

三、保密期限变更和解密程序

1、本机关、本单位对某一事项的保密时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保密期限。

2、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的程序同密级确定和变更程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秘密鉴定工作规定》条

为了规范秘密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秘密鉴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秘密鉴定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秘密鉴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第五条

办理涉嫌泄露秘密案件的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秘密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秘密鉴定。

第六条

秘密鉴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和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为依据。

下列事项不得鉴定为秘密:

(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泄露前已经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五)其他泄露后对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

第八条

一级办案机关申请秘密鉴定的,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直接进行鉴定。

第九条

(二)需要进行秘密鉴定的事项(以下简称鉴定事项)及鉴定事项清单;

(三)进行秘密鉴定需要掌握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鉴定事项来源、泄露对象和时间、回避建议等。

产生秘密的机关单位都有依法确定秘密的对吗

3、保密期限变更或提前解密的事项,由本机关、本系统具体承办人员或定密人在对应载体上作出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标志,不能标明的,应通知有关知悉范围的单位和人员。

对的。为了保守秘密,维护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秘密是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守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定密程序启动于“秘密产生的同时”。国作为定密工作的主体,机关、单位应当遵循主体合法、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定密及时的原则,在保密法规定的定密权限内,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定密包括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三个方面。家秘密产生的同时,是指秘密形成的时间,如涉密数据形成时、涉密文件起草时。秘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启动于相关工作开始时。

第二,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秘密载体上做出秘密标志,报定密人批准。在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人批准。

第三,定密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保守秘密法》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定密工作指的是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准确确定什么

宏观层面是指,定密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这就限定了行使定密权的主体范围,排除了非机关单位的定密权,如民间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等。

定密工作是指对机关单位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涉密信息、涉密资料进行分类、分级,然后对其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实行保密管理的一项工作。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密分类:对机关单位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涉密信息、涉密资料进行分类。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涉密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

2、准入审查:对涉密信息、涉密资料及其存储、传输、利用设备(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媒介等)进行准入审查,确保存储、传输、利用环节符合保密要求。

3、保密管理:对定密后的涉密信息、涉密资料及其存储、传输、利用进行保密管理。包括保管、使用、传输、销毁等。

4、安全评估:对定密后的涉密信息、涉密资料及其存储、传输、利用环节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和漏洞。

5、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保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6、处置:及时处理泄密,修复安全漏洞,防范和遏制泄密的发生。

关键的保密工作。

定密工作是一项关键的保密工作,是维护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根据《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要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能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定密是指依法什么秘密的活动

办案机关申请秘密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定密工作是指依法确定秘密事项的工作。

什么是定密?

定密,是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

定密权限和申请定密授权

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

保密法第十二条确定了定密人制度,即机关、单位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定密人具体负责。

秘密(四)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确定程序

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

定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只有认真地把属于秘密的每一具体事项及其密级,及时准确地依法确定下来才能限度地保障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不定密,会混淆密与非密的界线,分不清在哪些是秘密,哪些是非秘密,更谈不上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既不能维护安全和利益,又会不同程度地妨碍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搞好定密工作至关重要。

中华保守秘密法的内容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确定秘密的基本程序: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代表5. 保密协定或保密合同:在商业合作、交流等领域,有时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合同。需要明确的是,定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定密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始终维护安全和秩序的稳定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条 为了保守秘密,维护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机关、单位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

最第七条小化、精准化原则。

怎样做好定密工作?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和源头,打好基础,抓好源头,保密工作才能事半功倍。这个观念,已经广受认可。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定密法制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

坚持合法性原则。定密必须依据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的程序,站在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对密与非密进行科学界分,进而准确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合法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主体合法,二是依据合法,三是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微观层面是指,定密权必须要由定密人行使,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定密,排除了定密权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定密的专业化和准确度。

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1、本机关、本系统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七条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第十三条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定密人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为定密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确定秘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确定秘密的基本程序:

,定密程序启动于“秘密产生的同时”。秘密产生的同时,是指秘密形成的时间,如涉密数据形成时、涉密文件起草时。秘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启动于相关工作开始时。

第二,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秘密载体上做出秘密标志,报定密人批准。在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人批准。

第三,定密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秘密变更

《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章总 则条为加强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有关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需要注意的是,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机关、单位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责人批准。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秘密变更按照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参考资料:

定密的依据包括什么法

定密工作是贯彻实施《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保密工作管理体例结构中的首要工作,是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和义务。

定密的依据包括什么法定密的根本依据是保密法。秘密是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定密的依据主要包括秘密及其密级的规定,以及各种保密制度、保密政策和保密管理制度。在具体的定密过程中,

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1. 法律法规:比如《保守秘密法》、《涉外秘密保密管理规定》等。

3. 相关文件、指示、通知等:比如各种保密通知、文件等。

4. 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小组的决定和规定:各级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小组对于特定的保密事项有相应的决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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