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依据

莫娜号 1

工商局查办无证经营货物可以拿走吗?罚款就没有标准吗?

另外,从该案材料看,我局提出如下意见:

工商查扣货物和罚款是合法的,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危害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争议的调节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主观:

(商标局章)

对于个体商户或者有限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部门是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罚要有一定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2、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3、核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4、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六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第六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也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的,所以,不仅仅是个人和企业单位,还是行政机构都是有着一定的法规去约束的,而且执法机构在执行法规处罚时要按法规程序进行。

法律客观:

营业执照忘了公示怎么办

三、标价的问题关键于现场取证。现场的关键性证据能证明其客观的实际价格,同时对其非法所得也是一项重要的证据。

赶紧补申报,营业执照忘记公示,可以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去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的办事分局,解除异常;除此以外,也能网上申报。营业执照年报是在每年上半年进行,也就是说,从一月一号到六月三十号,如果不做年检报告,或许就会变成了异常,异常出现以后,只能去到分局解除,还要缴纳罚款2000元-2万不等。

|办||局||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只要不经营就可以注销,没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多长时间或者经营多长时间后才能注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公示,其中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时长为5年,且是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公示相关信息或者擅自删除了应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则属失职行为。

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如下:

1、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处罚处理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刚接来几天的时候来了工商局的人,他们是来厂里找的,工商所所长说,这么小的店做为你们内部服务部就可以了,不用办照了。后来我就没办营业执照。今年三月又来了工商局两个人,是新来的所长,他找了我几包零食,说是生产日期不清楚,然后就写了个笔录,涉嫌无执照营业,零食写了张单子就走了。第三天,打电话让我去接受处理,做了类似跟我无冤无仇,不是找碴的询问,就是询问笔录。然后说我涉嫌经营过期食品,要罚款2000,还要把他留给我的那张清单也带回去,钱当天要送去,并没有开什么罚款通知书。我说钱不够,要凑凑,他说今天周三,周五之前必须把钱送去,没送去就不要想办营业执照。而且说我已经违法了,如果我不送钱,他就递交到。如果我想不干了,他马上就扣货,并且让我二、目前司法解释未明确,个人理解并建议单位为2000元。一辈子有案底。我周五刚好去医院看病,周六他又催,我该怎么办呢??

工商行政处罚一般在二年内有效。如果工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不能再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行为给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则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条

工商局罚款怎么办?

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局罚款应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不服工商局的罚款决定,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八条: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规定

条为及时掌握和协调商标办案工作情况,加强对商标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商标违法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调查终结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报告:

(一)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标违法案件;

(二)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外商标违法案件;

(三)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

(四)跨省区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

(五)商标局交办、批复或者认为需要报告的商标违法案件。

(一办案机关向商标局报告案件,应当同时抄报其所属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条办案机关在报告案件时,应当填写商标违法案件报告表,经审签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第六条办案机关报告案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案件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立案报告表(复印件);

(三)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实物或者影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办案机关就所报告的案件中的疑难问题,需要向商标局咨询或者请求商标局协调的,可以在上报材料中一并提出。第八条已报告的案件,办案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补送商标局;商标局认为需要补送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补送。第九条商标局自收到办案机关齐备的报告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商标违法案件报告收存通知书告知办案机关。第十条商标局发现报告的案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他情形的,可以在商标违法案件报告收存通知书中提出意见。

商标局对办案机关就报告的案件所提出的疑难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第十一条报告期间,不停止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程序的进行,但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除外。第十二条办案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应当依照《中华商标法》、《中华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同时应当考虑商标局的意见。

商标局的意见作为对案件实施事中监督的指导意见,不对案件发生直接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已报告的商标违法案件,办案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商标局。第十四条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中审批要求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按有关程序另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第十五条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备案要求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按有关程序另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商标违法案件报告表

填报机关编号:

-------------------------------------

|当|--|-----------|-----|------------|

||住所||法定代表人| |

|事|--|-----------|-----|------------|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

|人|--|-----------|-----|------------|

||住址||号码| |

|-|---------------------------------|

|报||

|告||

|事||

|由||

|-|---------------------------------|

|机||长||

|构||批||

|意||示||

|见|年月日||年月日|

|-|---------------------------------|

|报||

|告|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

^^商标违法案件报告收存通知书

^^商标案存字()号

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报告的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编号:)材料收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规定》,我局对该案的材料予以收存,特此通知。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一联:办案机关;二联:办案机|承||||关

所属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联:存档。

经营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品货值金额多少的罚款

||名称||经济性质| |

经营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品货值金额多少的罚款

《中华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

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品标准的,为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按劣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品的包装材料《中华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新增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品批准证明档案、吊销《品生产许可证》、《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及生产、销售劣情节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装置,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劣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十八条对、劣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六条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劣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情节的,撤销该品的批准证明档案。

《中华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 品、 、医疗用毒性品、放射性品冒充其他品,或者以其他品冒充上述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物件的、劣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劣,造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劣,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八十一条

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品是、劣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劣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刑法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罪】生产、销售劣,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是指依照《中华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的品。

具体的处置金额,会根据你经营货值金额、及你们当地省的《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法规

1、办公厅关于《中华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3、关于《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覆4、公室对关于请明确《中华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覆函5、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适用问题的覆函6、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7、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8、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9、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10、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覆11、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处理贩子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本人苏州的,以地区情况情况来解答:

一、实践证明,贩子人个人手中回购品,只适用参与医疗保障的群体,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非法将所购品返购于贩。纯粹的自然人不可能自己花高价买进,再以低价卖出。对这方面的处理,只能联合社保部门,对行为进行处罚,或取消其社保资格。

四、工商对此无查处依据。开展相对集中的城市,可按无证经营处罚,江苏省目前两万元。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工商局对食品罚款3万元的处罚

食品销售者因销售的食品质量不合格,部门有权对销售者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 ,因此,工商局对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可以参见《 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规定的法律相关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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