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如果申请的是文字商标,则字体不同不属于不规范使用。如果申请的是图形商标,则必须按照图形上的字体进行使用,等比例放大缩小。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_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还有效吗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_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还有效吗
《产品质量法》和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食品包装袋上必须有QS标志,表示质量过关,还得有商品的配料表!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
(高分)规定一般产品外包装上的字体要多大?有哪些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的规定,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条:所称产品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3、注意看食品的生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产日期或失效日期,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4、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5、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6、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食品包装袋上必需有哪些标志及内容?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和地区)以及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扩展资料
《中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公司名称、 产品注册商标图案、 食品名称、 的检测标准、 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产品使用方法 、公司地址、公司电话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QS”是英文“QualitySafety”的缩写,意为“质量安全”,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据规定,国内从事米、面、油、酱油、醋的加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等必须有“QS”标志才能出厂销售。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该图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能够把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主要强调其安全性,是最基本最起码的市场准入标准,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上通常都冠之以“绿色”字样,目的是突出这类食物与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关,涉及到食品的事物定名为“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比“无公害农产品” 级别高。
有机食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调料等。这类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和添加剂。对生产环境和品质控制的要求非常严格,是更高标准的安全食品。目前,在我国产量还非常少。
一、强制标识以下内容:
二、其他标示内容(标识)
1、标示内容 2.批号 3、致敏原物质 4、食用方法。
公司名称、
产品注册商标图案、
食品名称、
的检测标准、
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产品使用方法
、公司地址、公司电话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1.
“QS”是英文“QualitySafety”的缩写,意为“质量安全”,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据规定,国内从事米、面、油、酱油、醋的加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等必须有“QS”标志才能出厂销售。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该图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3.
无公害农产品能够把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主要强调其安全性,是最基本最起码的市场准入标准,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
4.
级别高。
5.
有机食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调料等。这类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和添加剂。对生产环境和品质控制的要求非常严格,是更高标准的安全食品。目前,在我国产量还非常少。
产品标准号是什么?怎么申请?谢谢!
2. 关于分装产品执行的标准分为四级,分别是: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以拿来直接使用。
企业标准到当地技术监督局或是当地卫生厅备案才可以使用,拿着产品和标准到质量检验机构申请质量检验,质检机构依据你提供的标准,对你的产品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来证明你的产品合格与否。根据关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在包装物上标注你所执行的标准号。
包装上标注产品标准号,是向消费者明示企业的产品是执行该标准,并依据该标准检验和判定。并不是拿产品去化验合格后才能把“执行标准”的“执行标准号”印在产品包装上。只要产品入库包装上就要有产品标准号。这是强制性规定,必须执行。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申请流程:
2、受理依据:当地《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3、企业应提交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单位公章。
4、审核受理: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产品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应为现行有效版本、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
扩展资料:
办理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参考资一般塑料包装回收标志的标示示例|(图1)料:百度百科
下列哪些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探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类产品包括装食品,如饭馆生产的面包、饭菜、油条,以及根据其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如钮扣、棉线、小五金等。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表明产品信息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产品标识主要表现为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规格型号,以及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等。产品的标识既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产品质量法》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其标示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当如何标注?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车等产品。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等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妆品、、品等。总之,标注产品质第二十七条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该规定仅适用于经检验的合格产品,不适用于不合格产品;②该规定仅对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有效。
特价标识符合法律规定吗
4、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上通常都冠之以“绿色”字样,目的是突出这类食物与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关,涉及到食品的事物定名为“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比“无公害农产品”符合的。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企业正确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农产品标识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十条农产品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和规格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 5、日期标示 6、贮存条件 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8、产品执行标准号 9、辐照食品 10、转基因食品11.营养标签 12.质量(品质)等级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常务委员会对产品包装有关问题,在一些法律中作出过规定。那么对产品包装标识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一、《GB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 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规定,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名称且与产品上标注一致。
2、产品型号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型号且与产品上一致。
3、色别指示
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色别指示。
大型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包装箱的外形尺寸、产品毛重等。
注:大型产品如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等。 5、储运标志
运输、储存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图形标志,并符合GB/T1的规定。
6、包装开启指示
包装开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包装开启指示。
7、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8、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
三、电子信息产品
1、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按GB18455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
2、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 说明书 中注明。
3、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3.1 常用包装回收标志
3.2 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3.2.1 常用塑料代号和缩略语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3.2.2 可生物降解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当用于包装的可生物降解塑料不包括在GB/T16288-2008附录A之内,其回收标志见下图。
可生物降解塑料标志中的代号“00”表示“可生物降解”,缩略语××××的表示 方法 见“GB/T1844.1。当需要表达材料的生物降解技术条件时,可以在标志的下方或左右两侧标注简要的文字说明。
3.2.3 复合包装材料的回收标志
复合包装材料的回收标志按下表给出的包装回收标志标示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能量回收中有效热量值的一种材料。当主要材料是塑料时,按4.2标示。
产品包装有关法规
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包装都专门颁发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1997年5月8日令第216号发布,后根据2001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农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农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登记证号或者农临时登记证号、农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再如,2001年6月20日令第308号公布的《中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又如,2006年9月30日经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讲“农产品包装”。规定“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以及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处罚等问题。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漱口水是化妆品吗
参考资料来源:释义是解释词语或文章的意义,那么有看过《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释义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如下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境内完成,方为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境外的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例: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