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法律主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案例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案例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增加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的内容。如果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化物品管理处罚条例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运输化学危险品会有什么后果
由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要求规定:
1、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门制定。
3、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什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比如安监局、行业监管等部门。一般都是向监督部门,安全保卫职责一般指安保工作。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权向什么部门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指的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缴获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非法销售或非法获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所获得的不合法的收益。例如,生产、经营、销售、租赁、贮存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规定而获得的收益,或者非法将危险化学品倒卖非法牟利所获取的收益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如果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违法所得,需要由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缴获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等措施。这一规定目的是通过强化违法行为的代价,增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约束和规范管理,保障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