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怎样规范关联交易?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准则 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准则解读
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准则 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准则解读
章总 则
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公司法》、《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中华保险法》、《中华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机构董事会现场会议应当采取什么方式记录
银行机构董事会现场会议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认为有必要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内容参考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是什么?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是:
《准则》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的、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充分立足我国国情,注重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
一是将的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准则》单设一章,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的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组织的核心作用。
二是吸收整合了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要义及相关表述。银行业和保险业现有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各有优势与特点,《准则》吸收借鉴了两类规制的优势,统一了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
三是积极响应《二十国/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倡导要求。《准则》吸收借鉴了《二十国/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司法》、《中华银行法》、《中华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终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根据银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可以得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
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