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识
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是主体合格、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具体而言: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
第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和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二,事实应当是确定充分的。
二、 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
,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
第三,正确适用还表现于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行为主体合法。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联系。
第四,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
三、 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成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重要标准。
四、主体适格且不得超越职权和
关于超越职权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不是按照行为人的动机,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首先是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包括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和的职位分类,其次是单行的授权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享有事务和地域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权涉及交由主管部门的空间范围,事务管辖权涉及到委托给主管部门的行政任务内容。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该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吗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对于问题一,不用去纠结缺损,可以是缺少,也可以是有但不完全或者有瑕疵;就是表达一种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
第二,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具体怎么看,很难有标准,因为不适当的行为,合法要件大都齐备,只是在具体案例中,可能有过多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没有公平的分担等等具体的情节
对于问题二,你说得对,但是你只要记住无效的那两条就可以了,你也看了,是“明显”超越;这个还是有一个程度划分的;明显的无效,不明显的可撤销
至于具体区分,就要看具体的案例了;
一般做题时,把握的就是:依据一般经验,这个主体不可能会有这种权限,但它硬要做出这种行为;比如把你拘留了,这肯定太离谱了吧
税务行政行为成立要件有哪些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形式与程序合法。发生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行政行为方能有效成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发生行政行为时,就要特别注意从这四个要件进行把握,使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避免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发生。
机关合法。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心须合法成立。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并向公告的税务机构,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合法机关。
人员合法。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必须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位和个人行使。"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力行使人员的合法范围。
委托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只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才能"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明确规定了税款征收委托的合法要件。
税务行政行为的定义:
税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实现税收职能的行为。包括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行为;制定税收法规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执行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税务行政行为是主要的税收法律事实。
税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的具体化,因此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具有自己特点:1、必须是税务管理机关实施的行为。2、是税务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的行为。3、是税务机关行使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注意生效的税务行政行为未必合法。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2、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公布。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6个合法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处罚法》行政行为没有六个合法要件只有四个合法要件,具体如下: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为主体有凭借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为是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不得干预、阻碍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出庭。
行政行为合法性基本要件
(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主体方面,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权限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3、内容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形式方面,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合法,如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区分。这五个要件中,缺少一个要件就会造成行政行为不合法。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
2、裁量性。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一般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协议行为除外);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五)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五条
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 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 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频具备的法定条件。
(1)行为主体合法。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①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即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行政行为。这里的资格,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即形式资格。②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决议作出行政行为。该会议应符合要求,即应由合法的召集和主持,有法定多数人的参加和通过。③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即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公职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公职人员身份(包括通过授权或委托取得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的人员。
(2)行为权限合法。只有权限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①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作为。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的情形。
(3)行为内容合法。只有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①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而不能曲解立法意图或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
(4)行为程序合法。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先取证、查明事实,后裁判、作出处理决定的顺序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等)
(5)行为形式合法。只有形式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基本按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来进行。《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这是对维持判决适用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①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如下:
,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身份。
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承担法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
行政行为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实施的,因此这些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扩展资料: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和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你好,呵呵。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如下: 1、行为主体合法。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身份。 2、行为权限合法。只有权限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 3、行为内容合法。只有内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而不能利用法律的字面含义歪曲立法意图。 4、行为程序合法。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要求:具体行政行为既要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 5、行为形式合法。只有形式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要求: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必须注意,合法与有效不能等同。合法的行政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有效的行政行为不一定都合法。因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瑕疵及主体瑕疵也是一种违法,但却可以通过补正使其效力不受影响。第二,某些违法行政行为,因相对人的默认而使行为事实上发生了效力,但却不能说它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分析和认定,最终仍应以具体法律规定为根据,而不能直接将上述要件作为根据。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权限合法,目的合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评价、判断和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或标准。具备这些要件的行政行为具有实质的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致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具体有如下内容: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具体有三项要求:①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做出,无论是其他机关还是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都无权作出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③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意程序作出。
2、行政行为权限合法。具体有三项要求:①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②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③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
3、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具体有三项要求:①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且证据确凿。②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依据。③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4、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①行为符合法定方式。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方式主要指符合单行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②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③行为符合法定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不适当这个意思,可以参考所谓“合理性”,我国行政复议能审查合理性但行政诉讼基本不能审查合理性,这你知道吧;所谓不适当,就是这个不合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是合法合理的范围,你是站在行政复议法的角度考虑的,你是完美的法律执行者。
合法,而不是合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