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要求驳回诉讼的简单介绍

莫娜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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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夫妇面临上百投资者索赔结果怎么样了?

“小燕子”赵薇,让万家文化(600576,现更名为祥源文化)的投资者经历了一波过山车行情,现在她需要为之埋单了。

赵薇要求驳回诉讼的简单介绍赵薇要求驳回诉讼的简单介绍


赵薇要求驳回诉讼的简单介绍


11月10日,祥源文化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过查明,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薇传媒”) 与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拟对赵薇夫妇、祥源文化以及相关人给予、罚款等措施,并拟对赵薇夫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赵薇夫妇、祥源文化等信批违规情节恶劣,导致股价异动,投资者损失惨重,区区几十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投资者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

被市场禁入后仍能在二级市场股票买卖

事情要从2016年12月23日说起,经查明,当日万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有限公司(简称“万家”)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

然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具体为: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重大遗漏。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二,对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给予,并处30万元罚款;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四,对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赵薇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给予,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表示,就拟对赵薇等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赵薇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澎湃(

如何认定揭露日成索赔关键

其实,在收到一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前,赵薇夫妇以“蛇吞象”收购万家文化几乎是全身而退了。

虽然没能用杠杆资金收购到万家文化的股权,但万家事后放弃向龙薇传媒讨要1.5亿元违约金,并主动退还其前期支付的2.5亿元股权转让款。

但是,不少因这场收购大戏介入万家文化的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

王智斌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龙薇传媒在此中应该承担主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向龙薇传媒提讼,也可以向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讼。

回顾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走势,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 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点25元下跌63.88% ,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指出,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今天一早,我们已经开始审核索赔资料,初步来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几万、十几万元不等,还有些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有争议,取决于如何认定揭露日。”早在2月28日公告立案时,厉健已经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目前已有二三十位股民去电、去函咨询索赔。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也认为,投资者因为收购而出现的损失,可以向提出索赔,此次索赔的金额会非常大,投资者损失非常,当然至于最终如何赔偿,后续需要根据揭露日等时间点的认定方能确定。

“目前为止,我们这里已有近百位投资者在准备诉讼材料,一旦正式处罚落地,我们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从认定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投资者最终获赔充满信心。”王智斌称。

怎样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原:万家文化,600576),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认定为准。

根据《证券法》及虚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厉健建议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许峰则认为,哪些投资者可以获赔,哪些投资者不能获赔,与最终认定的揭露日有直接关系。该案管辖为杭州市中级,过往该大多以立案调查公告被发布之日作为揭露日的,如果目前继续坚持这个观点,那么后续索赔人数可能会非常多,毕竟调查之前股价曾发生了非常大的波动。

参考此类案例,厉健判断正式处罚一般在几星期或几个月后公布,本案将由杭州中院管辖。

据厉健介绍,杭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经验很丰富,处于水平,此前曾经审理“杭萧钢构案”(全国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数源科技”、“华盛达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宋都股份”、“天目业””等多起重大证券虚陈述案件,其中,中捷股份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案,150余位中捷股份股民索赔约0余万元,经杭州中院调解最终获赔了1830万元。

投资者需要做哪些准备?

许峰称,目前投资者已经可以启动索赔准备工作了,主要首先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将自己全部的万家文化股票对账单打印出来盖章,然后联系律师做状、证据等准备工作,待正式处罚下达后到立案。

厉健提醒,投资者应、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次买入万家文化打印到5月31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律师将在时间投资者向杭州中院。

关于可能给予投资者的赔偿计算标准,王智斌称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万家文化至今未卖出,则赔偿买入价与11.35元之间的价,同时还可以要求索赔对应的佣金、利息和印花税损失。

二,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卖出了万家文化,原则上按照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价计算本金损失,但未全部卖出或者卖出后又有买入等各种情况下,损失计算就相对比较复杂。

截至2017年11月10日收盘,祥源文化收报9.70元,涨4.08%,该股在当日盘中曾一度涨停。

股民纷纷赵薇夫妇吗?

“小燕子”赵薇,让万家文化(600576,现更名为祥源文化)的投资者经历了一波过山车行情,现在她需要为之埋单了。

11月10日,祥源文化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过查明,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薇传媒”) 与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拟对赵薇夫妇、祥源文化以及相关人给予、罚款等措施,并拟对赵薇夫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赵薇夫妇、祥源文化等信批违规情节恶劣,导致股价异动,投资者损失惨重,区区几十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投资者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

被市场禁入后仍能在二级市场股票买卖

事情要从2016年12月23日说起,经查明,当日万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有限公司(简称“万家”)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

然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具体为: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重大遗漏。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二,对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给予,并处30万元罚款;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四,对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赵薇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给予,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表示,就拟对赵薇等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赵薇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澎湃(

如何认定揭露日成索赔关键

其实,在收到一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前,赵薇夫妇以“蛇吞象”收购万家文化几乎是全身而退了。

虽然没能用杠杆资金收购到万家文化的股权,但万家事后放弃向龙薇传媒讨要1.5亿元违约金,并主动退还其前期支付的2.5亿元股权转让款。

但是,不少因这场收购大戏介入万家文化的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

王智斌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龙薇传媒在此中应该承担主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向龙薇传媒提讼,也可以向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讼。

回顾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走势,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 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点25元下跌63.88% ,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指出,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今天一早,我们已经开始审核索赔资料,初步来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几万、十几万元不等,还有些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有争议,取决于如何认定揭露日。”早在2月28日公告立案时,厉健已经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目前已有二三十位股民去电、去函咨询索赔。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也认为,投资者因为收购而出现的损失,可以向提出索赔,此次索赔的金额会非常大,投资者损失非常,当然至于最终如何赔偿,后续需要根据揭露日等时间点的认定方能确定。

“目前为止,我们这里已有近百位投资者在准备诉讼材料,一旦正式处罚落地,我们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从认定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投资者最终获赔充满信心。”王智斌称。

怎样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原:万家文化,600576),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认定为准。

根据《证券法》及虚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厉健建议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许峰则认为,哪些投资者可以获赔,哪些投资者不能获赔,与最终认定的揭露日有直接关系。该案管辖为杭州市中级,过往该大多以立案调查公告被发布之日作为揭露日的,如果目前继续坚持这个观点,那么后续索赔人数可能会非常多,毕竟调查之前股价曾发生了非常大的波动。

参考此类案例,厉健判断正式处罚一般在几星期或几个月后公布,本案将由杭州中院管辖。

据厉健介绍,杭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经验很丰富,处于水平,此前曾经审理“杭萧钢构案”(全国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数源科技”、“华盛达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宋都股份”、“天目业””等多起重大证券虚陈述案件,其中,中捷股份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案,150余位中捷股份股民索赔约0余万元,经杭州中院调解最终获赔了1830万元。

投资者需要做哪些准备?

许峰称,目前投资者已经可以启动索赔准备工作了,主要首先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将自己全部的万家文化股票对账单打印出来盖章,然后联系律师做状、证据等准备工作,待正式处罚下达后到立案。

厉健提醒,投资者应、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次买入万家文化打印到5月31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律师将在时间投资者向杭州中院。

关于可能给予投资者的赔偿计算标准,王智斌称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万家文化至今未卖出,则赔偿买入价与11.35元之间的价,同时还可以要求索赔对应的佣金、利息和印花税损失。

二,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卖出了万家文化,原则上按照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价计算本金损失,但未全部卖出或者卖出后又有买入等各种情况下,损失计算就相对比较复杂。

截至2017年11月10日收盘,祥源文化收报9.70元,涨4.08%,该股在当日盘中曾一度涨停。

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这个是一个传统观念,也就是说女性只要嫁到别的地方去了,那么就不属于这个地方的。形成这种观念的原因,有几下几个。

是自古以来的重男轻女,毕竟在农业男性是主要劳动力。他们负担的这个土地的种植,毕竟是男人才有力气干活,女人没有力气,所以这是一个重男轻女的原因导致的。

第二,女孩嫁出去以后。相当于得到了男方的资产。至少是一半的资产。因为判定离婚的时候可以从男方那边拿走一半的钱。由于这个原因,他们认为女孩如果再回来分配土地的话,那么土地是不够分的。

第三,我们都知道土地是有限的,而人口是无限的,一直生的话,尤其是现在放开了三代,那么孩子一多自然土地就不够分,那这种情况下只能是牺牲女孩子。毕竟女孩子嫁到。别人家以后也是可以拿到对方的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采用这种方法,来限制土地的分配。

由于以上几个原因导致男女不能同等对待。这也是这个的一个。没有办法马上去根除的事情,所以这就是男女不同所带来的一个影响。

他们同岁,都是1976年生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什么意思

“小燕子”赵薇,让万家文化(600576,现更名为祥源文化)的投资者经历了一波过山车行情,现在她需要为之埋单了。

11月10日,祥源文化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过查明,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薇传媒”) 与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拟对赵薇夫妇、祥源文化以及相关人给予、罚款等措施,并拟对赵薇夫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赵薇夫妇、祥源文化等信批违规情节恶劣,导致股价异动,投资者损失惨重,区区几十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投资者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

被市场禁入后仍能在二级市场股票买卖

事情要从2016年12月23日说起,经查明,当日万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有限公司(简称“万家”)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

然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具体为: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重大遗漏。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二,对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给予,并处30万元罚款;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四,对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赵薇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给予,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表示,就拟对赵薇等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赵薇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澎湃(

如何认定揭露日成索赔关键

其实,在收到一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前,赵薇夫妇以“蛇吞象”收购万家文化几乎是全身而退了。

虽然没能用杠杆资金收购到万家文化的股权,但万家事后放弃向龙薇传媒讨要1.5亿元违约金,并主动退还其前期支付的2.5亿元股权转让款。

但是,不少因这场收购大戏介入万家文化的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

王智斌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龙薇传媒在此中应该承担主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向龙薇传媒提讼,也可以向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讼。

回顾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走势,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 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点25元下跌63.88% ,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指出,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今天一早,我们已经开始审核索赔资料,初步来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几万、十几万元不等,还有些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有争议,取决于如何认定揭露日。”早在2月28日公告立案时,厉健已经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目前已有二三十位股民去电、去函咨询索赔。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也认为,投资者因为收购而出现的损失,可以向提出索赔,此次索赔的金额会非常大,投资者损失非常,当然至于最终如何赔偿,后续需要根据揭露日等时间点的认定方能确定。

“目前为止,我们这里已有近百位投资者在准备诉讼材料,一旦正式处罚落地,我们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从认定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投资者最终获赔充满信心。”王智斌称。

怎样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原:万家文化,600576),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认定为准。

根据《证券法》及虚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厉健建议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许峰则认为,哪些投资者可以获赔,哪些投资者不能获赔,与最终认定的揭露日有直接关系。该案管辖为杭州市中级,过往该大多以立案调查公告被发布之日作为揭露日的,如果目前继续坚持这个观点,那么后续索赔人数可能会非常多,毕竟调查之前股价曾发生了非常大的波动。

参考此类案例,厉健判断正式处罚一般在几星期或几个月后公布,本案将由杭州中院管辖。

据厉健介绍,杭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经验很丰富,处于水平,此前曾经审理“杭萧钢构案”(全国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数源科技”、“华盛达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宋都股份”、“天目业””等多起重大证券虚陈述案件,其中,中捷股份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案,150余位中捷股份股民索赔约0余万元,经杭州中院调解最终获赔了1830万元。

投资者需要做哪些准备?

许峰称,目前投资者已经可以启动索赔准备工作了,主要首先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将自己全部的万家文化股票对账单打印出来盖章,然后联系律师做状、证据等准备工作,待正式处罚下达后到立案。

厉健提醒,投资者应、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次买入万家文化打印到5月31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律师将在时间投资者向杭州中院。

关于可能给予投资者的赔偿计算标准,王智斌称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万家文化至今未卖出,则赔偿买入价与11.35元之间的价,同时还可以要求索赔对应的佣金、利息和印花税损失。

二,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卖出了万家文化,原则上按照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价计算本金损失,但未全部卖出或者卖出后又有买入等各种情况下,损失计算就相对比较复杂。

截至2017年11月10日收盘,祥源文化收报9.70元,涨4.08%,该股在当日盘中曾一度涨停。

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这个是一个传统观念,也就是说女性只要嫁到别的地方去了,那么就不属于这个地方的。形成这种观念的原因,有几下几个。

是自古以来的重男轻女,毕竟在农业男性是主要劳动力。他们负担的这个土地的种植,毕竟是男人才有力气干活,女人没有力气,所以这是一个重男轻女的原因导致的。

第二,女孩嫁出去以后。相当于得到了男方的资产。至少是一半的资产。因为判定离婚的时候可以从男方那边拿走一半的钱。由于这个原因,他们认为女孩如果再回来分配土地的话,那么土地是不够分的。

第三,我们都知道土地是有限的,而人口是无限的,一直生的话,尤其是现在放开了三代,那么孩子一多自然土地就不够分,那这种情况下只能是牺牲女孩子。毕竟女孩子嫁到。别人家以后也是可以拿到对方的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采用这种方法,来限制土地的分配。

由于以上几个原因导致男女不能同等对待。这也是这个的一个。没有办法马上去根除的事情,所以这就是男女不同所带来的一个影响。

他们同岁,都是1976年生人。

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案例见参考资料“一起典型的涉他合同案例评析/亓培冰”。

被驳回说明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意思是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一、驳回的法律含义

1、驳回,是指收到原告的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2、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对原告的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3、驳回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驳回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通常是在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是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的,如符合条件,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提讼的,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合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条件的;

9、重复的。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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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状

“小燕子”赵薇,让万家文化(600576,现更名为祥源文化)的投资者经历了一波过山车行情,现在她需要为之埋单了。

11月10日,祥源文化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过查明,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薇传媒”) 与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拟对赵薇夫妇、祥源文化以及相关人给予、罚款等措施,并拟对赵薇夫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赵薇夫妇、祥源文化等信批违规情节恶劣,导致股价异动,投资者损失惨重,区区几十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投资者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

被市场禁入后仍能在二级市场股票买卖

事情要从2016年12月23日说起,经查明,当日万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有限公司(简称“万家”)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

然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具体为: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重大遗漏。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二,对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给予,并处30万元罚款;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四,对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赵薇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给予,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表示,就拟对赵薇等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赵薇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澎湃(

如何认定揭露日成索赔关键

其实,在收到一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前,赵薇夫妇以“蛇吞象”收购万家文化几乎是全身而退了。

虽然没能用杠杆资金收购到万家文化的股权,但万家事后放弃向龙薇传媒讨要1.5亿元违约金,并主动退还其前期支付的2.5亿元股权转让款。

但是,不少因这场收购大戏介入万家文化的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

王智斌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龙薇传媒在此中应该承担主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向龙薇传媒提讼,也可以向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讼。

回顾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走势,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 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点25元下跌63.88% ,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指出,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今天一早,我们已经开始审核索赔资料,初步来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几万、十几万元不等,还有些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有争议,取决于如何认定揭露日。”早在2月28日公告立案时,厉健已经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目前已有二三十位股民去电、去函咨询索赔。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也认为,投资者因为收购而出现的损失,可以向提出索赔,此次索赔的金额会非常大,投资者损失非常,当然至于最终如何赔偿,后续需要根据揭露日等时间点的认定方能确定。

“目前为止,我们这里已有近百位投资者在准备诉讼材料,一旦正式处罚落地,我们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从认定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投资者最终获赔充满信心。”王智斌称。

怎样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原:万家文化,600576),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认定为准。

根据《证券法》及虚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厉健建议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许峰则认为,哪些投资者可以获赔,哪些投资者不能获赔,与最终认定的揭露日有直接关系。该案管辖为杭州市中级,过往该大多以立案调查公告被发布之日作为揭露日的,如果目前继续坚持这个观点,那么后续索赔人数可能会非常多,毕竟调查之前股价曾发生了非常大的波动。

参考此类案例,厉健判断正式处罚一般在几星期或几个月后公布,本案将由杭州中院管辖。

据厉健介绍,杭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经验很丰富,处于水平,此前曾经审理“杭萧钢构案”(全国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数源科技”、“华盛达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宋都股份”、“天目业””等多起重大证券虚陈述案件,其中,中捷股份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案,150余位中捷股份股民索赔约0余万元,经杭州中院调解最终获赔了1830万元。

投资者需要做哪些准备?

许峰称,目前投资者已经可以启动索赔准备工作了,主要首先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将自己全部的万家文化股票对账单打印出来盖章,然后联系律师做状、证据等准备工作,待正式处罚下达后到立案。

厉健提醒,投资者应、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次买入万家文化打印到5月31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律师将在时间投资者向杭州中院。

关于可能给予投资者的赔偿计算标准,王智斌称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万家文化至今未卖出,则赔偿买入价与11.35元之间的价,同时还可以要求索赔对应的佣金、利息和印花税损失。

二,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卖出了万家文化,原则上按照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价计算本金损失,但未全部卖出或者卖出后又有买入等各种情况下,损失计算就相对比较复杂。

截至2017年11月10日收盘,祥源文化收报9.70元,涨4.08%,该股在当日盘中曾一度涨停。

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这个是一个传统观念,也就是说女性只要嫁到别的地方去了,那么就不属于这个地方的。形成这种观念的原因,有几下几个。

是自古以来的重男轻女,毕竟在农业男性是主要劳动力。他们负担的这个土地的种植,毕竟是男人才有力气干活,女人没有力气,所以这是一个重男轻女的原因导致的。

第二,女孩嫁出去以后。相当于得到了男方的资产。至少是一半的资产。因为判定离婚的时候可以从男方那边拿走一半的钱。由于这个原因,他们认为女孩如果再回来分配土地的话,那么土地是不够分的。

第三,我们都知道土地是有限的,而人口是无限的,一直生的话,尤其是现在放开了三代,那么孩子一多自然土地就不够分,那这种情况下只能是牺牲女孩子。毕竟女孩子嫁到。别人家以后也是可以拿到对方的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采用这种方法,来限制土地的分配。

由于以上几个原因导致男女不能同等对待。这也是这个的一个。没有办法马上去根除的事情,所以这就是男女不同所带来的一个影响。

他们同岁,都是1976年生人。

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案例见参考资料“一起典型的涉他合同案例评析/亓培冰”。

被驳回说明了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意思是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一、驳回的法律含义

1、驳回,是指收到原告的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2、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对原告的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3、驳回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驳回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通常是在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是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的,如符合条件,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提讼的,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合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条件的;

9、重复的。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驳回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裁定驳回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

仅仅以案由不符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明显违反20xx年版民诉法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同时,《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显然,一审也违背了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

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

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

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

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法律关系不同,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

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

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有违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同样可能以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

因为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

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其中包括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4、遗赠;

5、遗赠扶养协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共有分类如下:

1、监护人

2、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侵权

4、提供劳务者致害

5、提供劳务者受害

6、网络侵权

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1)公共场所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8、教育机构

9、产品

(1)产品生产者

(2)产品销售者

(3)产品运输者

(4)产品仓储者

10、机交通

11、医疗损害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2)医疗产品

12、环境污染

(1)大气污染

(2)水污染

(3)噪声污染

(4)放射性污染

(5)土壤污染

(6)电子废物污染

(7)固体废物污染

13、高度危险

(1)民用损害

(2)民用航空器损害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

14、饲养动物损害

15、物件损害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

(4)堆放物倒塌致害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

(6)林木折断损害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

16、触电人身损害

17、义务帮工人受害

18、见义勇为人受害

19、公证损害

20、过当损害

21、紧急避险损害

22、驻、特别行政区执行职务侵权

23、运输损害

(1)运输人身损害

(2)运输财产损害

24、水上运输损害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

25、航空运输损害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

2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

2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

2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

2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

3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

显然,继承中没有侵权类,侵犯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与侵权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 以案由不相符,驳回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例如合同,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是属于继承抑或侵权,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该案应为“继承权”抑或“侵权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驳回上诉状2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县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20xx)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驳回上诉人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

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rdquo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

二、一审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的案件,在对河南省高级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

按照河南省高级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

一审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

上诉人宝丰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四月二十五日

驳回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裁定驳回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仅仅以案由不符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明显违反20xx年版民诉法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同时,《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显然,一审也违背了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法律关系不同,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有违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同样可能以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因为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其中包括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4、遗赠;

5、遗赠扶养协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共有分类如下:

341、监护人

342、用人单位

343、劳务派遣侵权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

346、网络侵权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1、公共场所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348、教育机构

349、产品

1、产品生产者

2、产品销售者

3、产品运输者

4、产品仓储者

350、机交通

351、医疗损害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2、医疗产品

352、环境污染

1、大气污染

2、水污染

3、噪声污染

4、放射性污染

5、土壤污染

6、电子废物污染

7、固体废物污染

353、高度危险

1、民用损害

2、民用航空器损害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

354、饲养动物损害

355、物件损害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

4、堆放物倒塌致害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

6、林木折断损害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

356、触电人身损害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

359、公证损害

360、过当损害

361、紧急避险损害

362、驻、特别行政区执行职务侵权

363、运输损害

1、运输人身损害

2、运输财产损害

364、水上运输损害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

365、航空运输损害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

显然,继承中没有侵权类,侵犯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与侵权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驳回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合同,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是属于继承抑或侵权,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该案应为“继承权”抑或“侵权”,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驳回上诉状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按时,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笔,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平里8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 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进行实体审理;

3、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123号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的前提是民事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后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的,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适用裁定驳回,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查清事实,依据《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审作出的驳回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审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

上诉人:

年 月 日

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为什么男女不能同等对待?

“小燕子”赵薇,让万家文化(600576,现更名为祥源文化)的投资者经历了一波过山车行情,现在她需要为之埋单了。

11月10日,祥源文化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过查明,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薇传媒”) 与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拟对赵薇夫妇、祥源文化以及相关人给予、罚款等措施,并拟对赵薇夫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赵薇夫妇、祥源文化等信批违规情节恶劣,导致股价异动,投资者损失惨重,区区几十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投资者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

被市场禁入后仍能在二级市场股票买卖

事情要从2016年12月23日说起,经查明,当日万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有限公司(简称“万家”)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

然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具体为: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重大遗漏。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二,对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给予,并处30万元罚款;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四,对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赵薇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给予,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表示,就拟对赵薇等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赵薇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澎湃(

如何认定揭露日成索赔关键

其实,在收到一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前,赵薇夫妇以“蛇吞象”收购万家文化几乎是全身而退了。

虽然没能用杠杆资金收购到万家文化的股权,但万家事后放弃向龙薇传媒讨要1.5亿元违约金,并主动退还其前期支付的2.5亿元股权转让款。

但是,不少因这场收购大戏介入万家文化的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

王智斌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龙薇传媒在此中应该承担主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向龙薇传媒提讼,也可以向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讼。

回顾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走势,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 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点25元下跌63.88% ,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指出,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今天一早,我们已经开始审核索赔资料,初步来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几万、十几万元不等,还有些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有争议,取决于如何认定揭露日。”早在2月28日公告立案时,厉健已经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目前已有二三十位股民去电、去函咨询索赔。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也认为,投资者因为收购而出现的损失,可以向提出索赔,此次索赔的金额会非常大,投资者损失非常,当然至于最终如何赔偿,后续需要根据揭露日等时间点的认定方能确定。

“目前为止,我们这里已有近百位投资者在准备诉讼材料,一旦正式处罚落地,我们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从认定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投资者最终获赔充满信心。”王智斌称。

怎样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原:万家文化,600576),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认定为准。

根据《证券法》及虚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厉健建议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许峰则认为,哪些投资者可以获赔,哪些投资者不能获赔,与最终认定的揭露日有直接关系。该案管辖为杭州市中级,过往该大多以立案调查公告被发布之日作为揭露日的,如果目前继续坚持这个观点,那么后续索赔人数可能会非常多,毕竟调查之前股价曾发生了非常大的波动。

参考此类案例,厉健判断正式处罚一般在几星期或几个月后公布,本案将由杭州中院管辖。

据厉健介绍,杭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经验很丰富,处于水平,此前曾经审理“杭萧钢构案”(全国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数源科技”、“华盛达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宋都股份”、“天目业””等多起重大证券虚陈述案件,其中,中捷股份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案,150余位中捷股份股民索赔约0余万元,经杭州中院调解最终获赔了1830万元。

投资者需要做哪些准备?

许峰称,目前投资者已经可以启动索赔准备工作了,主要首先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将自己全部的万家文化股票对账单打印出来盖章,然后联系律师做状、证据等准备工作,待正式处罚下达后到立案。

厉健提醒,投资者应、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次买入万家文化打印到5月31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律师将在时间投资者向杭州中院。

关于可能给予投资者的赔偿计算标准,王智斌称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万家文化至今未卖出,则赔偿买入价与11.35元之间的价,同时还可以要求索赔对应的佣金、利息和印花税损失。

二,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卖出了万家文化,原则上按照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价计算本金损失,但未全部卖出或者卖出后又有买入等各种情况下,损失计算就相对比较复杂。

截至2017年11月10日收盘,祥源文化收报9.70元,涨4.08%,该股在当日盘中曾一度涨停。

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这个是一个传统观念,也就是说女性只要嫁到别的地方去了,那么就不属于这个地方的。形成这种观念的原因,有几下几个。

是自古以来的重男轻女,毕竟在农业男性是主要劳动力。他们负担的这个土地的种植,毕竟是男人才有力气干活,女人没有力气,所以这是一个重男轻女的原因导致的。

第二,女孩嫁出去以后。相当于得到了男方的资产。至少是一半的资产。因为判定离婚的时候可以从男方那边拿走一半的钱。由于这个原因,他们认为女孩如果再回来分配土地的话,那么土地是不够分的。

第三,我们都知道土地是有限的,而人口是无限的,一直生的话,尤其是现在放开了三代,那么孩子一多自然土地就不够分,那这种情况下只能是牺牲女孩子。毕竟女孩子嫁到。别人家以后也是可以拿到对方的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采用这种方法,来限制土地的分配。

由于以上几个原因导致男女不能同等对待。这也是这个的一个。没有办法马上去根除的事情,所以这就是男女不同所带来的一个影响。

什么是束己合同?比如?

“小燕子”赵薇,让万家文化(600576,现更名为祥源文化)的投资者经历了一波过山车行情,现在她需要为之埋单了。

11月10日,祥源文化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过查明,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薇传媒”) 与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拟对赵薇夫妇、祥源文化以及相关人给予、罚款等措施,并拟对赵薇夫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赵薇夫妇、祥源文化等信批违规情节恶劣,导致股价异动,投资者损失惨重,区区几十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投资者依法索赔才是硬道理。

被市场禁入后仍能在二级市场股票买卖

事情要从2016年12月23日说起,经查明,当日万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有限公司(简称“万家”)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

然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具体为: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重大遗漏。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二,对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给予,并处30万元罚款;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并处60万元罚款;四,对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赵薇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给予,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表示,就拟对赵薇等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赵薇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澎湃(

如何认定揭露日成索赔关键

其实,在收到一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前,赵薇夫妇以“蛇吞象”收购万家文化几乎是全身而退了。

虽然没能用杠杆资金收购到万家文化的股权,但万家事后放弃向龙薇传媒讨要1.5亿元违约金,并主动退还其前期支付的2.5亿元股权转让款。

但是,不少因这场收购大戏介入万家文化的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

王智斌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龙薇传媒在此中应该承担主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向龙薇传媒提讼,也可以向万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讼。

回顾万家文化涉案期间的走势,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 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点25元下跌63.88% ,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指出,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今天一早,我们已经开始审核索赔资料,初步来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几万、十几万元不等,还有些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有争议,取决于如何认定揭露日。”早在2月28日公告立案时,厉健已经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目前已有二三十位股民去电、去函咨询索赔。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也认为,投资者因为收购而出现的损失,可以向提出索赔,此次索赔的金额会非常大,投资者损失非常,当然至于最终如何赔偿,后续需要根据揭露日等时间点的认定方能确定。

“目前为止,我们这里已有近百位投资者在准备诉讼材料,一旦正式处罚落地,我们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从认定的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投资者最终获赔充满信心。”王智斌称。

怎样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原:万家文化,600576),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认定为准。

根据《证券法》及虚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厉健建议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许峰则认为,哪些投资者可以获赔,哪些投资者不能获赔,与最终认定的揭露日有直接关系。该案管辖为杭州市中级,过往该大多以立案调查公告被发布之日作为揭露日的,如果目前继续坚持这个观点,那么后续索赔人数可能会非常多,毕竟调查之前股价曾发生了非常大的波动。

参考此类案例,厉健判断正式处罚一般在几星期或几个月后公布,本案将由杭州中院管辖。

据厉健介绍,杭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经验很丰富,处于水平,此前曾经审理“杭萧钢构案”(全国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数源科技”、“华盛达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宋都股份”、“天目业””等多起重大证券虚陈述案件,其中,中捷股份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案,150余位中捷股份股民索赔约0余万元,经杭州中院调解最终获赔了1830万元。

投资者需要做哪些准备?

许峰称,目前投资者已经可以启动索赔准备工作了,主要首先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将自己全部的万家文化股票对账单打印出来盖章,然后联系律师做状、证据等准备工作,待正式处罚下达后到立案。

厉健提醒,投资者应、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次买入万家文化打印到5月31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律师将在时间投资者向杭州中院。

关于可能给予投资者的赔偿计算标准,王智斌称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万家文化至今未卖出,则赔偿买入价与11.35元之间的价,同时还可以要求索赔对应的佣金、利息和印花税损失。

二,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卖出了万家文化,原则上按照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价计算本金损失,但未全部卖出或者卖出后又有买入等各种情况下,损失计算就相对比较复杂。

截至2017年11月10日收盘,祥源文化收报9.70元,涨4.08%,该股在当日盘中曾一度涨停。

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这个是一个传统观念,也就是说女性只要嫁到别的地方去了,那么就不属于这个地方的。形成这种观念的原因,有几下几个。

是自古以来的重男轻女,毕竟在农业男性是主要劳动力。他们负担的这个土地的种植,毕竟是男人才有力气干活,女人没有力气,所以这是一个重男轻女的原因导致的。

第二,女孩嫁出去以后。相当于得到了男方的资产。至少是一半的资产。因为判定离婚的时候可以从男方那边拿走一半的钱。由于这个原因,他们认为女孩如果再回来分配土地的话,那么土地是不够分的。

第三,我们都知道土地是有限的,而人口是无限的,一直生的话,尤其是现在放开了三代,那么孩子一多自然土地就不够分,那这种情况下只能是牺牲女孩子。毕竟女孩子嫁到。别人家以后也是可以拿到对方的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采用这种方法,来限制土地的分配。

由于以上几个原因导致男女不能同等对待。这也是这个的一个。没有办法马上去根除的事情,所以这就是男女不同所带来的一个影响。

他们同岁,都是1976年生人。

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案例见参考资料“一起典型的涉他合同案例评析/亓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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