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工作的主管单位 反间谍工作的主管单位是谁

莫娜号 1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1.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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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工作的主管单位 反间谍工作的主管单位是谁


(二)配合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3.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4.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根据《中华安全法》《中华反间谍法》《中华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

内容解读

规定严格依照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构建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主体。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对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监督管理,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受理公民和组织及实施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和要求。

规定明确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问题、落实。同时,对于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和义务。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及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反间谍法的规定,什么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安全机关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规定明确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安全案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

反间谍法的规定,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规定严格依照安全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对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安全机关可以通过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关。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规定严格依照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构建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范围对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监督管理,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指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反间谍工作的机构。在,这个机构是。

规定严格依照安全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对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安全机关可以通过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定明确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问题、落实。同时,对于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及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法律依据:中华安全法》《中华反间谍法》《中华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包括哪些

(六)其他指导方式。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安全案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反间(三)举办工作培训;谍安全防范指导

第十一条安全机关可第二章反间谍安全防范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提醒、劝告;

什么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四)为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是我国的执法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维护(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安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其中包括反间谍工作。反间谍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拓展资料: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受理公民和组织及实施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和要求。

在反间谍工作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该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和侦察境内和境外的间谍活动,监督和打击反华组织和其他反动势力的活动。同时,还会向公众普及反间谍知识,加强国民的反间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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