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什么
扩展资料: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确认通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法 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 异 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的,不予受理。
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4.行政行为是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1、六种行政行为具体如下: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具体如下:
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定其符合法律规定。5、强制性:以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第三、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1、是ACD。原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它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在行政复议阶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都要进行审查。
2、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是合法合理的范围,你是站在行政复议法的角度考虑的,你是完美的法律执行者。
合法,而(一)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不是合理的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二、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三、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为;
四、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 一 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规定中非常明确,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任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包括哪三种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3.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和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5种分类
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次性处理,不可以反复适用。体现为三种形式: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法律分析:
1.行政行为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不得干预、阻碍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出庭。
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确认通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不同于事实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等行为的。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呢?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呢?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
2、行政确认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由申请、受理、审查、确认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组合而成,并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有如下特点:
2.行政确认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由申请、受理、审查、确认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组合而成,并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确认行为。
3.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并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
5.政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确定力、证明力、不可撤销力。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许可法》
(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判决确认违法: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复议?怎么判断?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你的问题很大,如果让来回答,估计可以就你这两个问题出书了。
简单说,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抽象行政行为而言,两者的区别就是如果行政相对人系不特定1、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机关和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的多数人,即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系具体的一个人或几个人,则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等规范性的文件应视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例如:警察认为你开车违章,对你进行处罚,这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你对处罚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的5种分类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而且适用于以后 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简述如下:
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4、不行为,或不作为。
第二、按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