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运营规范_出租车司机行业规范

莫娜号 1

出租车司机对乘客要做到哪些服务要求

《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于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规范做出了明确、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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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运营规范_出租车司机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车标志;

(六)按照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就近的机关、营业站登记;

(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拦车;

(二)乘客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

(四)乘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在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

(五)乘客的要求有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乘车,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二)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交付乘车费用或者按照规定购买车票,不与驾驶员议价;

(三)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要求;

(四)不在车内进行违法活动。

对出租车司机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1、持有C类以上(含C类)机,驾龄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经出租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规、当地风土人文情况、机维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

3、出租汽车司机不但要具备娴熟的职业技能,还要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十分注重文明礼貌,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并能处处为乘客着想。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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