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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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148条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释义)


1、法律主观: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标准如下: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法律客观:《中华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4、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5、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6、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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