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区别

莫娜号 1

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区别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区别


1、因重大误解建议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修改为“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订立;

受害人有权要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撒销债务人的行为。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要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如何进行

所谓债权人就是债主,如果对方是债权人,债权人消亡或放弃债权,一般放在其他业务收入。要是债权是长期借款的,会计分录为: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四)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国民法典》(九)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无关,债权人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代位权与撤销权同为债权保全制度,目的均是为实现自身的债权而不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原理上却都是对债务人可能流失的财产进行保全,不是保全自己的财产。么?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也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

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在行为撤销前,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财产状况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销权又使之处于一种随时有可能被撤销的不稳定状况,不利于巩固现存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是个威胁、制约,权利是要积极行使的,消极对待权利于已于他人均不利。

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存财产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种,如同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一样,撤销权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个的债权人,他只能以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比如说如果债权人只有五十万元的债权,那就只能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理的五十万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不能再对其他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他们行使撤销权时也应该以各自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所的财产是不可分物,又有几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分别立案,并案审理.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侵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期间及范围

(一)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二)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财产之日起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债务人的行为可分,则以保全债权为限发生部分撤销之效果,但不得对债务人的其他行为主张撤销。

三、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按照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

(一)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客观:

《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但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不予保护。《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见》是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是否行使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其撤销权。

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有关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有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后,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客(五)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观:

债权人放弃债权如何账务处理

我是过来人啊!~~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扩展资(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料:

2、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

账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债权人就是债主,如果自己是债权人,就是应收;如果人家(对方)是债权人,对于自己来说就是应付。书上既然说的是“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就是人家的债权,是自己的应付,即应该给人家的钱。

其次,债权人消亡或放弃债权,可以作为债务重组处理,如果是人家的债权,对于你们来说就是减少了应支付的金额,作为你们的营业外收入;如果是你们的债权,等于是损失了,就计入营业外支出。书中所言是人家的债权,你们的债务,既然不用支付了,就成为你们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借款

贷:其它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其他业务收入

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是遵循入库规则吗?

第五百四十一条

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是遵循入库规则。

法律分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债权人有权就撤销后债务人的相对人应返还财产直接清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偿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规定为债权的保全,在2019年12月版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中同是规定在合同的保全一章。

2、代位权与撤销权初始的立法目的都是将保全的成果入库,即归属于债务人,并因此作为全体债权人和自身实现债权的财产。

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法律主观: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撤销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法定其他情形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什么是撤销权通俗易懂

贷:营业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比如A债务人存在可被撤销的事由,该事由是2000年1月1日发生的;如果债权人B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该事由时间是2003年的1月1日,那么他就应该在2004年的1与1日前行使撤消权,否则就超过了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但如果债权人知道该事由的时间是2005年的1月1日,那么这个时候并不是说他还可以在2006年的1月1日前行使撤销权,B的撤销权已经消灭的,是因为该事由从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5年。也就是说2005年1月1日的时间之后,B都无法行使撤销权了。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请求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法律客观:大哥,下次回答的快点!我都等半天了

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而是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特点。“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撤销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民事行为被撤销所产生的后果。”但是实务中,大部分的律师在此类案件时,只会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个行为;,(二)是请求判令债务人或者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旅费等必要费用。很多律师或者当事人会忽视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权属性,遗漏提出要求“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等具有请求权属性的诉讼请求。这一疏忽极可能导致当事人为了达到该目的,要另外再提起一个诉讼,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更为重要的是,一个诉讼变为两个诉讼,导致时间被大量耗费。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样的结果定然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一)诉讼请求:,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二)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此致××××,具状人:×××(签名)××××年××月××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怎么理解

根据《中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律分析: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1、债务人以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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