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法 新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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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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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法 新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哪些行为之一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禁止的。

我国很多法律都有责令改正的规定:

《中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食品安全法包括

3、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法律分析:《中华食品安全法》包括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食品生产。二是食品经营。三是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四是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除了上述活动外,其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和公众负责,接受监督,承担。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明令淘汰的产品。

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是否有效

(二)具备产品应(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有效。

《中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哪些?

②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的。(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4)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5)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7)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的“六个禁止”是什么?

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与责令改正的法律相关的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1、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5、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6、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属于食品吗?适用《食品安全法》吗?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你说的这些农产品和食品是2个不同的概念,适用《农(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产品质量与义务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量负责。

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检测机构规定了什么样的法律

4、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不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两者法律位阶相同,效力相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六条.......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请添加详细解释

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介绍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本法由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是食品,《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食品安全法》是两农产品的范畴应该是包括得更加广泛,且没有食品更加准确,最多食品源料大多来至于农产品。不知这回答对否?个法,但是前者以后者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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