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莫娜号 1

财产侵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20年是最常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法律分析:财产侵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基本为6个月之内。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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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最长时效二十年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提出请求的,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百八十八条法律主观: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民事诉讼时效3年

问题一: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该条规定了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依据我国的民法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法律对一些特别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的。另外,法律规定涉外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指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将不予保护。理论界在对最长诉讼时效的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它是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还有的则认为它是关于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可取。《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之所以不是除斥期间,是因为它不是权利的存续期间,而是权利的保护期间,与除斥期间不同。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有权接受履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外,除斥期间一般时间较短,以20年为除斥期间未免违背除斥期间的性质和功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适用各种诉讼时效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怎样适用诉讼时效,以及怎样计算诉讼时效,并且是否存在终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对此,我国《民法通则》135条作出明确规定,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符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质。知道权利遭到了侵害,是指权利人现实地于主观上已明白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到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于主观上不明白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他对权利被侵害事实的不知情,是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注意的情况。因此,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点的计算采用的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结合的方式来规定。对于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来说,因其在生活中大量出现适用该规定的法律事实。因此,如何适用该规定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对于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事实来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往往是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遭到拒绝后启动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启动后,如发生了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情形,则诉讼时效将再次启动,重新计算。在诉讼时效启动后的六个月,如发生不可抵抗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止。它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并且须有法定理由来启动它,如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并且他们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前者的启动理由发生后,期间重新计算,并且在20年内无次数的限制,后者在启动理由结束后,期间继续被计算,往往是减去了法定障碍事由存续的期间。另外还有一种法定事由可被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就是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此《关于贯彻执行>

在民事诉讼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时,超过诉讼时效,将不受理诉讼请求,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那么民事诉讼时效3年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民事诉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讼的时效为3年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从民法通则的两年变成三年,这是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不会对这个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民法总则实施后,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从民法通则的两年变成三年,这是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现行有效吗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有:普通诉讼时效,即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律分析:有效。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8月11日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修正版本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在民法上,时间可分为期限与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期日,是指某个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时间点。期限在性质上属于而不属于行为。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的类型包括: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金融民事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是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最长的时效是20年。,《民法典》百八十八条,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实际作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3.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4.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的,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上诉时效的期限。条件如下:,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民法典》

百八十八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适用

问题四:欠条和借条两年的诉讼时效是怎么算得 借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但是欠条跟借条又有所不同,欠条是从书写欠条时计算两年,借条一般是从需要归还的时间计算两年。如果没有规定还款时间,从主张之日起计算两年。

1、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法定,在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是2年,在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不能再适用三年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时效。举例:张三借钱给李四,约定还款日期是2015年9月1日,借款到期后,李四没还钱,期间张三亦没有向李四追讨借款,那么到2017年9月2日诉讼时效已届满,诉讼时效经过,不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

百八十八条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问题六:民事诉讼时效期一般为两年,请问这个时效期是从什么时候算起的两年?是违约开始还是违约结束算起? 诉讼时效期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两年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问题二:诉讼时效具体计算,以具体日期为例. 是2011.4.2----2013.4.1,简单的你就这么看,如果你是到2011.4.2----2013.4.2.来算的话,日期展开来,其中有2011.4.2--2012.4.2--2013.4.2是不是出现了3次4.2,次是计算的开始,那第3次不就等于第3年的开始了吗?

问题三:诉讼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没有超过。你在2006年3月28号向提讼,未到两年。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讼,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问题五:法律时效2年和时效20年有什么区别? 2年是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比如说吧1990张三的权利被侵害,如果张三知道,诉讼时效到1992年,可是2010年张三才知道,张三依旧可以向请求保护权利。要注意的是20年是最常保护期限,2010已是诉讼时效一年了,张三应该尽快提讼,不能以为还有两年的时间。

实践中,要具体到日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了,中断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还是两年。20年对中断也有影响,比如距离20年还有一个月中断了,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就只有一个月时间了,而不是两年。

3、这样的还没看到,但我持保留意(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见,我认为司法机关应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因为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超过诉讼时效,应该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问题七:诉讼时效2年按多少天一年算数的?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失去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

198、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期间的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日的次日为期间的一天。

问题九: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下列情形为一年:1、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合同法已将这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2、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在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二是,如果单行法对某类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适用该单行法的规定。其诉讼时效自然也适用单行法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1)合同请求权系附条件、附期限的,应从停止条件成就,始期到来时起算。(2)如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3)如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4)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起计算。(5)如合同的标的为不作为的,其诉讼时效自合同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6)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强制实际履行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成立时起计算。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竞合时,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内容,也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

百三十五条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的期间。

期间届满的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问题八: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 1/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时效为二年.最多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特殊情况需要审批).

2/时效还有中止/中断:(1)因不可抗力而时效中止,在中止情形消失,时效为六个月.(2)请求有关部门权利保护的,时效中断.

问题十: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但是,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上述司法解释也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应当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关。学界通说一般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第二,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第三,便利的审理工作。第四,保护债务人,使之不致因很久以前发生的、难以澄清的而被提出履行债务的以前。只有确保权利人和义务人合理明确的语气,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权利人才不是一种无法预知、令人措手不及的损害,对于义务人才不是一种名义上享有但却无确把握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本身必须表现出较高的确定性,以便指引当事人调整行为和安排生活。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我国即采用此种方式。所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已经在主观上明确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这是一种确定的主观状态;而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虽然权利人主观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是从他所处的环境来看,他已经具备了从主观上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条件,只是由于他本人的懈怠才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这是一种推定的主观状态。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如《日本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行使时起进行。《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主张之日起开始。所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是指行使权利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至于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则在所不问。就这两种方式而言,应当说各有利弊。按照主观标准,有时虽然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是由于客观上或法律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权利,比如在道路交通发生后肇事方逃逸的,权利人虽然明知权利被侵害,但是根本不知道侵权人究竟是谁,显然无从行使权利。若此时仍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毕竟,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不在于侵夺权利人的权利,也不在于纵容义务的不履行及规避民事的承担。按照客观标准,有时权利行使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权利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开始起算显然对权利人过于严苛。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确定权利行使的时间?衷震律师认为,应区别具体情形,从权利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尽量做出对权利人有利的解释。具体来说,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有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期限和诉讼时效

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期限

(一)期限的起点

按小时计算的,期限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日、月或年计算的,期限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即次日为期限的起点。

(二)期限的终点

“期限的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限的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日的,以休日的次日为期限的一天。

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三、我国的诉讼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诉讼是有时效和期限规定的。那么,“诉讼时效”与“期限”有怎样的区别?

词义不同:

“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名词,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期限”是行政诉讼2、这样是丧失胜诉权了,因为法律关系不能无期限地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中。总之不管中断多少次,重新计算多少次,诉讼时效最长不能超过20年。中的名词,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

变化不同: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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