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仲裁法 劳动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

莫娜号 1

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劳动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缩短处理程序的这些案件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标准的案件。

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保险手续,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保险待遇 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 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提讼,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不会偏向任何一方,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看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仲裁。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讼的,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的,中级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的,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提讼的,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应当 裁定终结执行 。 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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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于2012年6月曾经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司解4》)向公开征求意见,竟然历经7个月才发布正式稿,可见背后的利益之争惊心动魄。据内部人士透露,这一解释触及多方的神经,几近难产,在删除争议条款后方才面世。2013年1月31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司解4》,HR们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几个条款呢?以下是《司解4》中对公司人事业务的影响作以下初步解读:1、院认可工资3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在征求意见稿中,很多HR看到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免大吃一惊。此前多地的裁审口径往往将补偿金标准定在30%~50%的范围上下。不少人纷纷指责院在制订标准时不考虑员工可以找到工作的实际情况。院也为此饱受争议。这次的正式稿中:(1)认可用工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金额;(2)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以劳动合同结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之30%为标准支付。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可以预见,未来30%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成为用人单位的普遍标准。以往不少员工会质疑公司为什么只给30%那么低,今后HR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释,确定的指导意见就是30%。2、院认可单位具有竞业限制单方解除权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在征求意见稿中,解除竞业限制竟然要得到员工同意,这着实吓了大家一跳。以往的学术主流观点认为,竞业限制的履行完全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所以单位可以单方放弃这一权利。协商一致的论调一出,完全打破了原先形成的普遍认识,造成思路得混乱。好在这次正式稿中:(1)认可用人单位有单方解除权;(2)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的,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本条第二款的理解上,不少人容易产生歧义:理解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理解二:在任何时期,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从立法行文,以及实践合理性来说,笔者认为,应该是按照理解一来理解。虽然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单方解除权得到了确认,但是正式稿中没有提到还没有进入竞业限制期,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这里的“除另有约定外”如何理解非常关键:理解一:离职时双方要再约定,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按此理解,其理论依据与第九条存在矛盾,考虑到解除时和竞业限制期的时间距其实也在分毫,那是否可以理解为院希望形成未来的惯例:用三个月经济补偿换解除?理解二:“另有约定”是主要指劳动者不履行需要约定,而单位则继续可以利用单方解除权。所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用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换取竞业限制条款的单方解除,需要各地司法实践继续讨论以明晰。3、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仍然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予支持。这是非常令人惊讶的一条。以往司法实践中,不少员工抱着付钱换自由身的想法,或者挖角公司抱着我大不了挖人代付违约金的想法,不在乎竞业限制的约束。但是这次院非常奇葩得在征求意见稿之外增加了这一新条款。即使员工支付了违约金,单位如果还是不同意员工去竞争单位,就是不能去。可惜并未明确,员工如果坚持破坏竞业限制,原先的单位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4、劳动合同变更的默认期为1个月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5、关联单位之间要承认工龄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如今多个实体单位的经营越来越多,一方面因为企业做大做强后,有避税需求,另一方面也因为在很多行业有资质壁垒。员工在关联的实体之间调换也非常普遍。院这次认可的原则是,关联单位之间调动,工龄没有的,接收单位要继承上家单位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这条扩展解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原则,与之前的认识是一致的。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8)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以前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60天,但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李国良认为,时效延长到了一年。从角度看,为广大劳动者争取了更多的回旋时间。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汇总24个劳动仲裁的问题,帮你正确处理劳动

常有人向律师咨询劳动仲裁的问题:

|为什么有些问题劳动仲裁不处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处理一个劳动争议要多长时间?

|他是申请人,为什么要我来举证?

|劳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怎么写?

问题太多了,大部分是一些基础性、流程性的问题,重复回答效率很低,律师为大家总结了劳动仲裁的24个重要问题,快问快答,简单明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保险金的;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之间的;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

【法条链接】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3、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提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

4、劳动争议如何分配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5、用人单位有哪些举证?

(1)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10)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

6、哪些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7、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8、劳动争议向哪个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9、劳动争议向哪个提讼?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的,后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

【法条链接】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

10、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1、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起算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条链接】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

12、仲裁时效什么情形下中断?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3、仲裁时效什么情形下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4、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15、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怎么办?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16、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怎么办?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17、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不到庭怎么办?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1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不到庭怎么办?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20、哪些事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法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2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2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23、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24、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不履行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员为什么偏袒单位

根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是有用的。劳动仲裁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偏向任何一方,也不偏向用人单位。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内容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 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仲裁时效 条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 克扣工资 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 工资 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 劳动争议调解 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部门等。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 举证 。 二、关于仲裁 管辖 第三条 劳务派遣 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 劳动合同 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 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 诉讼 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管辖。 三、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 保险 导致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去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保险 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初步 证据 。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另一方申请仲裁的,或者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 、 经济补偿金 或 赔偿金 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向申请支付令的,应当受理,劳动者在受理后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未向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 五、关于仲裁审理期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期限中止计算: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三)委托鉴定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形。 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书的,应当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同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又以受理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提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胜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在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当继续审理,但应当在裁决书或调解书上叙明各方当事人同意 延期审理 的事实。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作出后,当事人又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为由申请撤销的,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超过 审理期限 出具书面确认书,并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提讼。 六、 财产保全 与先予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递交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 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 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客观上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执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七、关于“一裁终局”的理解 第十三条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 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结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对终结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裁决书应表述为“经调解无效,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裁决内容)。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基层,逾期不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向基层,用人单位向中级申请撤销的,中级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 中级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或基层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后,在 开庭审理 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之诉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基层,作出 一审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级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不予支持。 八、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条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向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止执行。 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又在执行程序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可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予质证。但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诉讼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如果不审核证据将导致案件事实背离客观真实的,应当组织质证。 第二十四条《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该法的规定。《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事项期间适用劳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指导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 、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适用《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内容,其从仲裁时效、仲裁管辖、仲裁申请受理、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书写要点及财产保全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特别对“一裁终局”进行了更好的解释,对于人们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很有帮助。

专家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大亮点

“一裁终局”后劳动者仍可

1.劳动劳动争议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争议申请时效延长;

2.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

3.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后劳动者仍可;

4.部分案件无须担保,可先予执行。

2008年5月1日,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正式实施。

“从5月4日上班起,我们仲裁庭每天立案受理的案件相比以前几乎增加了3倍。”2008年5月7日,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看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仲裁,是为员工服务的部门,不会偏向一方。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如果仲裁员有的违规情况,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是有用的。劳动仲裁是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保护,法律不会偏向任何一方,不存在偏向用人单位的说法。院副李国良在接受《法制周报》采访时说。记者发现,在该院的开庭时间表上,每位仲裁员的工作都已经排到了6月底。

李国良表示,“以前我们所依据的是《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是属于由制定的行政法规。而现在上升到《劳动仲裁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加强了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能和权威性,重要的是,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申请时效延长

李国良向记者介绍了《劳动仲裁法》的几大亮点。

首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延长了。

按《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劳动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法》还规定了一种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从立法上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同时对欠薪者也是一道“紧箍咒”。

仲裁首次免费

“这笔费用,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的成本,而《劳动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李国良说。

以5月6日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鲁某与某建筑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为例。鲁某在该建筑工地负责保卫工作时,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因该建筑公司没有为鲁某买工伤保险,鲁某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1万余元,以及自己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数千元。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后,按照新法的规定,雷某可以直接省去了原先需要支付的仲裁费1000余元。

一裁终局仍可

实际用工中,劳动关系往往十分复杂、多样。少数用人单位“钻空子”,利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由此,《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两类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李国良表示,上述鲁某与建筑公司的工伤争议一案,一旦劳动仲裁委作出用人单位应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裁决,该建筑公司就必须无条件履行。

李国良特别指出,对于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一经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讼。

无须担保先予执行

评论人士指出,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资又有未足额缴纳保险的争议,由于一些社保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样就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判案的依据?

法律主观:

问题一:《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具有效力的现行法律,当然要依照其进行审判,不是应该,是必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问题二:旧的调解仲裁法在此点上与新法规定好像是相同。新法效力优于旧法,只知道新法的规定就行。

问题三:不知道你想问什么。如果是问能否作为判案的依据的话,不管新法旧法都是法律,当然要被适用。只是新法在出台后就适用新法,旧法不再适用

1、仲裁属于诉讼之前的一个程序,个人认为从保持一致性来讲,应该可以适用,否则超过1年时效的都上直接,仲裁就没作用了

2,3、2008年5月以前仲裁时效为60天。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劳动争议调解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法律主观: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劳动仲裁偏向谁

根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为员工服务的部门,不偏向一方。不服仲裁结果也可以向。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的中断和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提讼的必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当事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提讼。

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面的计算天数是工作日,还是连续日

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 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3、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 保险 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执行劳动标准产生的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 诉讼 。 5、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的处理 根据《调解 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在此之前,中级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的,基层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如劳动者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6、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应当继续。 7、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 管辖权 的提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 8、一裁终局裁决的审查 一方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裁决提讼时,一般应根据裁决文书中程序性权利告知事项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以判明该裁决是否属一裁终局裁决。 9、先予执行裁决的申请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执行。据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明晰,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当事人生活保障或及时治疗的,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连同移送执行函,移送执行。先予执行裁决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执行。 10、 确认劳动关系 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部门或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1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的掌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十天调整为一年。因此,对于2008年5月1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一年的申请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仍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 1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性规定。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什么

一、《中华共和19、劳动仲裁的处理时限多长?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什么

1、《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裁决。

2、法律依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第五法律主观: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应当依法执行。

二、劳动仲裁有什么作用

1、劳动仲裁有保护当事人劳动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的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提讼;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方面发生争议时,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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