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_预约定价安排四分位法

莫娜号 1

司法局调查都问什么

(3)上述所指的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法律分析:调查内容要涵盖案件的起因、发展、过程、结果等要素,每个环节都要既有逻辑联系、因果关系,又要有证据支撑,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疑团,这样才能得出案件性质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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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_预约定价安排四分位法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法律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建立管理制度,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订或实质上终止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将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终止安排。

税务机关如(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所描述的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设条件相一致等。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层报核准。

(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包括审查企业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终止安排等措施。原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后,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五)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企业应分别向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

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从哪几方面来分析申请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交易原则?

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异进行调整。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三)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六)交(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七)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设条件。”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怎么填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是指: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怎么填

某OEM(原厂委托制造)企业于200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投资者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电子产品。该企业的购销均为关联交易,2013年~2016年,该企业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900万元、4800万元、5200万元和5500万元。2013年度~2016年度,该企业按时进行了关联申报,并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了同期资料。现该企业为了获得税收的稳定性,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意向。

"125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根据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已签订并执行实际情况选填.

12月起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发生6大变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企业基本信息表该怎么填写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万元)"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104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纳税人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关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怎么填解答先到这里,报告企业信息表里面所有的内容都是根据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来进行填写,但是,就算如此有些财务在填写的过程中,还是会遇到不懂的地方,到时就可以来网站与专业的会计老师询问.

预约定价安排如何签订?

三、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根据《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九条规定:“(三)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用不得税前扣除。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国税发2009年2号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1.依据公告2018年第33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百一十一条废止。

2.依据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章、第五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自2017年5月1日起废止。

3.依据公告2016年第42号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4.依据公告2016年第64号 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第6章自2016年12月1日起废止。

5.依据公告2015年第45号 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本法规第六十九条条款废止。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家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全国千户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7号),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千户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而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64号公告中,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更为明确,可作性进一步提高。由于64号公告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暂无现实案例可供参考,故结合实际情况,现设一案例,对比分析64号公告出台前后仅涉及国税局或地税局的单边预约定价的部分管理异。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管理】企业申请适用要关注6大变化

日前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公告要求,纳税人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该措施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开始实施。64号公告对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项,如申请门槛、预约定价谈签程序、追溯适用期限和申请资料等内容作出调整,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

母子公司未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o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近日发布了《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1号),明确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用量。将取消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一般纳税人。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预约定价安排(APA),是预先解决税务争议、提高税收确定性的有效途径之一,特别是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能够预先解决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税务争议,从而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日本是世界上个将预约定价(其称之为事前确认制度)应用于实践的。早在1987年,日本就以《传阅通告》的形式将预约定价纳入转让定价立法框架中。自1998年预约定价(APA)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写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来,我国的转让定价制度随实践发展日渐完善,有效维护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的推进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阶段是预约定价制度的正式成立,其标志为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令第362号)列入预约定价制度,预约定价由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第二阶段对预约定价具体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以2004年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为标志。2005年起,实施了预约定价管理制度,我国的预约定价管理从此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第三阶段始于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发布。该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及作规范,制定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及具体规定。这一阶段,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

自2016年12月1日起,64号公告将取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全部内容。64号公告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在文件解读中作出了归纳。曼德企服从基层税务机关预约定价谈签的角度,分析需要关注的64号公告的主要变化。

64号公告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将预约定价安排的受理机关由过去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改为“主管税务机关”。64号公告21条解释主管税务机关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曼德企服理解,受理权限相当于由市级及市级以上税务机关下放到县(区)局。

②整合调整预约定价流程

由过去的“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安排”整合调整为“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执行”。其中变化较大的是,增加了谈签意向和调整了正式申请和分析评估的顺序。这样的调整,更有利于税企双方提高谈签效率,保证预约定价签署的。

③新增八种优先受理情形

新增了八种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如: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并已经结案;符合续签的预约定价安排情形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备,对价值链或供应链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企业积极配合谈签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涉及的税收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重视程度高的,以及其他有利于谈签的因素。

④增加拒绝谈签四种情形

一是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二是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更正;三是企业拒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四是兜底条款,即其他不适合谈签的情况。

⑤增加暂停、终止三种情形

如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程序。

⑥定期交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

按照对外缔结的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都将定期与其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实施信息交换。主管税务机关也要告知企业,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需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地区)的名单。

例解单边预约定价新旧管理规定异

①受理、审批的税务机关的异

按照2号文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才能受理其预约定价安排,然后再层报审定。而根据64号公告的要求,不仅受理机关的层级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并且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即可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只需将签署情况报报备即可。

②受理条件的异

③正式申请阶段前准备工作的异

④审核评估或分析评估内容的异

⑤信息披露的异

一旦税企双方签署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按照64号公告要求,除涉及安全的信息以外,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公约、协定和协议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这也是2号文没有要求的。

母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①受理权所指控制包括:限下放

答:《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属于关联关系 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母子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对于这类关联交易,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则应按下列规定: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预约定价的完善对策建议

关于预约定价的原则,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有的认为,预约定价应当遵循三项原则:(1)宽泛原则。一般而言,适当宽泛的关键设,可以使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变动时不影响预约定价的效果。如果关键设界定的比较狭窄,一案例旦企业的实际情况超出关键设的条件范围,那么预约定价就需要协议双方重新协商,大大降低了预约定价的适用期限,使花费双方大量精力的预约定价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宽泛的关键设还可以减少纳税人通过人为作使关键设轻易失效的情况的出现。(2)量化原则。关键设的设定应尽可能量化。关二、12月1日起C级纳税人无需认证键设中,有基本定性的部分,也有定量的部分。如果税务机关能够针对企业具体情况,细化关键设,并且从量化上考虑,那么关键设的确定将更为恰当。比如,在预约定价的设中,企业经营规模的改变可以具体用销售收入下降至多少比率来反映,而不仅仅简单用“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的文字来说明。在实践作中,为了避免出现协议双方对是否符合关键设的争议,采取量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化的关键设是更好的选择。(3)明晰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避免把关键设的设定与转让定价方法相混淆。

12月,哪些财税新规实施

条 在中华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2月开始实施的那些财税新规

2016-12-03 | 来源:网络

12月又一批财税新规开始实施,作为每月办税的一个重要参考资料,小编建议你收藏哦~

一、12月起“超豪华小汽车按照2号文的要求,审核评估等内容是在正式申请之后,正式申请前,税企双方仅就基本问题进行沟通。而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在正式申请阶段前,企业需要准备大量的文书和资料,包括近几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方的功能风险说明、价值链分析和地域特殊因素分析等,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提前摸底”。”加征10%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消费税

日前、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4号)和《、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主要明确了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征管事项。

为强化纳税服务、努力为纳税人带来流程更优、环节更简办税体验,日前发布了《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用量。

四、使用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五、重点税源企业预缴所得税要附报会计报表

六、12月1日起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要按新规办理

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4号),进一步完善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预约定价申请门槛、定价谈签程序等内容。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至关重要,它是预先解决税务争议提高税收确定性的有效途径之一,特别是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能够预先解决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税收争议,从而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该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七、12月1日起广东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八、福建12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实名办税

日前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公告通知办税人员首次进行现场实名信息采集时,如果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件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如果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如果办税人员是税务人的,需出示本人件原件、税务合同(协议)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厦门)范围内推行。

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64号公告对价值链分析和地域特殊因素进行了特别强调,这在2号文里是未做明确要求的。在此案例中,企业必须就其上下游企业的功能风险、企业自身在价值链中的功能风险定位以及所处的市场环境进行分析,才能有效地与税务机关沟通,更好地与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政策上达成一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首例单边预约定价发生在1998年;2005年4月,我国与日本达成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0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国共签署70个单边APA、43个双边APA,分别占APA总数的62%和38%,目前尚未签署多边APA。

4.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一)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5.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6.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技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技资。

8.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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