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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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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2、下列涉及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在、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秘密:1、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3、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获取、持有秘密载体;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秘密载体;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秘密载体;4、邮寄、托运秘密载体出境;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秘密载体出境。
4、法律依据:《中华保守秘密法》 第四条保守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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