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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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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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介绍?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什么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7月5日令第12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对建筑企业的人员、建筑企业申请、建筑企业受理和颁发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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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检测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中华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施工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对施工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管理。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范和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行为有权向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或者控告。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现场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电气产品、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机械设备等,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应当经具有拆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连续在同一地点使用满两年的,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一)安全技术措施;

(二)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

(四)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第十一条施工中发生安全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保护现场,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已部分竣工,经阶段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并由建筑施工实施后,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在实施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款规定未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款、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建筑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发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管理条例拜托各位大神

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建筑法 中华安全生产法 中华刑法 中华消防法 中华劳动法 中华行政许可法 中华行政处罚法 中华行政诉讼法 中华刑事诉讼法 中华标准化法 中华产品质量法 中华行政复议法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特别重大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追究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工程建设重大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劳工组织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2]22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 关于印发《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 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办质[2004]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补充 第三部分 标准、规范 一、综合类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5306-85 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说明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 65-89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CJ/T77-200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追究制度。标准 JGJ146-2004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 二、施工用电 安全电压 GB 3805-8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6829-199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l395-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787-93 补充 三、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 GB/T 3608--9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JGJ 5027-92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 四、脚手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01 五、垂直运输机械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 JGJ 34-8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199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GBl2602-90 塔式起重机作使用规程 JG/T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单位的安全:0-99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GB 13329-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 施工升降机分类 GB/T 10052-96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GBl0053-96 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GB/T 10054-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补充 六、安全防护 安全帽 GB 2811-89 安全帽试验方法 GB 2812-89 安全带 GB 6095-85 安全带检验方法 GB6096-85 安全网 GB 5725-97 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 5726-85 密目式安全立网 GB 16909-97 安全色GB 2893-82 安全标志GB 2894-96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业标准体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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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是(  )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A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和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造成重大安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重大伤亡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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